國民大會(又簡稱國大)係中華民國已經無運作嘅最高權力機關,而家佢嘅權力已經交咗畀中華民國國民直接行使或者轉移咗去其他機關。根據1946年制定嘅《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係五權憲法入面嘅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中華民國嘅國民行使政權。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搬咗去臺灣之後,仲繼續喺臺澎金馬度運作。去到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正式凍結晒全部同國民大會有關嘅法律條款。

國民大會
National Assembly(英文)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國民大會會徽
基本資訊
員額0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0元
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主要官員
主席團主席(無)
秘書長(無)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8年3月29號
前身機關制憲國民大會
解散日期2005年6月10號(已經無運作,但仲未廢除)
後繼機關
聯絡資訊
地址2005年6月10號之後無辦公場所
2005年6月10號,任務型國民大會通過嘅憲法修正案開始實施,正式凍結國民大會。

喺《中華民國憲法》嘅原文入面,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俗稱國大代表或者國代)所組成,佢最重要嘅職權就係選舉中華民國總統同埋副總統,相當於當時嘅美國總統選舉人團或者蘇聯最高蘇維埃。而後來同國民大會性質類似嘅代議制立法機關仲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韓國總統朴正熙時代嘅統一主體國民會議、同埋北韓最高人民會議等。

喺法理上面,《中華民國憲法》嘅原文雖然從來無郁過,但係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搬咗去臺灣之後制定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入面一半嘅內容已經唔再適用。但係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嘅有效期限係國家統一前[1],所以同國民大會相關嘅《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同《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呢啲法律仲未被廢除,所以而家國民大會實際上係處於凍結狀態。[2]

  1. 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
  2. 法院法律系統原著喺2005-08-16歸檔。喺2012-01-16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