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係指當一個國家陷入咗或者即將陷入危機,例如自然災害內亂打仗瘟疫流行病等等,甚至有可能會影響國家嘅發展同存亡嘅時候,政府就會宣布呢種狀態。喺國家進入咗緊急狀態嘅時候,政府可以實施平時唔畀執行嘅政策,以保障公民嘅安全

緊急狀態亦都可以用作暫停國家憲法或者基本法保障嘅權利同自由嘅理由或藉口,有時通過戒嚴或者係撤銷人身保護令,噉做嘅程序同合法性因國家或地區而異。

國際法 編輯

根據國際法,根據緊急情況嘅嚴重性同政府嘅政策,喺緊急狀態期間權利同自由可能會被停止。

用途同觀點 編輯

雖然喺民主國家入面相當罕見,但係獨裁政權成日宣佈喺政權存在期間無限期延長或延長一段時間嘅緊急狀態,以便可以推翻法律來凌駕其公民嘅人權,呢啲人權通常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1],喺某啲情況下,會宣布埋戒嚴令,令軍隊有更大嘅行動權。在其他情況下,政府可以唔宣布緊急狀態並採取事實上嘅措施或通過法令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允許各國喺「公共緊急狀態」期間貶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嘅某啲權利。但係任何削弱《公約》義務嘅措施,都要喺緊急情況所需嘅範圍入面,並且必須由締約國向聯合國秘書長宣布。《歐洲人權公約》[2]同《美洲人權公約》[3]有類似嘅貶損條款,唔允許減損《國際勞工公約》。

缺點 編輯

一啲政治理論家,例如卡爾施密特,認為決定啟動緊急狀態嘅權力定義咗主權本身。喺State of Exception (2005)入面,Giorgio Agamben英文Giorgio Agamben批評咗呢個諗法,認為緊急狀態嘅機制剝奪咗某啲人嘅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從而產生咗佢對“homo sacer英文homo sacer”嘅解釋[4]

緊急狀態可以通過調用而被濫用。例如緊急狀態允許一個國家喺唔尊重人權嘅情況下壓制內部反對派,例如1991年8月嘅蘇聯未遂政變,政變領導人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政變失敗導致蘇聯解體

已批准或加入具有約束力嘅國際協議(如ICCPR、美國同歐洲人權公約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嘅國家嘅削弱由獨立專家委員會、地區法院同其他締約國監督[5]

參考 編輯

  1. See Judson, 2012, "Where is R2P grounded in international law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9月22號,.".
  2.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15
  3.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27
  4. Agamben 2005
  5. "Algeria's state of emergency to be lifted 'imminently'". BBC News. 22 February 2011. 喺29 March 2011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