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係一份喺1966年12月16號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嘅國際多方條約,公約喺1976年3月23號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嘅公民及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同公平審訊等等。
公約嘅締約國及簽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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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聯合國大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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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日期 | 1954 |
簽署日期 | 1966年12月16號[1] |
簽署地點 | 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大樓 |
生效日點 | 1976年3月23號[1] |
簽署者 | 74[1] |
締約方 | 168[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法文、英文、俄文、中文、西班牙文 |
收錄喺維基文庫嘅條約原文: | |
起源
編輯寫公約同寫世界人權宣言其實係同一系列嘅事件。「人的基本權利宣言」喺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被提出,個會成立咗聯合國同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受委託負責起草宣言[3] ,起草過程之始,該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權嘅基本原則嘅宣言,同一份寫上具有約束力嘅承諾嘅公約。前者演變成世界人權宣言,並喺1948年12月10號得到通過。[3]
公約嘅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嗰啲國家)要促進落實自決權利;同埋按照聯合國憲章嘅條文尊重呢樣權利。[4]
隨住起草工作繼續,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對於公民及政治範疇嘅消極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範疇嘅積極權利,呢兩種權利相對上嘅重要程度嘅見解有顯著嘅差異[5]。最後搞到原公約再拆分成兩份公約,「一份有政治權利,另一份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6]呢兩份公約被設計成盡量寫有相似嘅條文,而且同時開放畀各國簽署。[6]兩份公約都有讓所有民族自決嘅權利。[7]
第一份文件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文件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54年,草稿獲提交去聯合國大會討論,並喺1966年通過。[8] 作為外交談判嘅結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少少通過。
參考
編輯- ↑ 1.0 1.1 1.2 1.3 "UN Treaty Collection: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United Nations. 6 March 2012. 原著喺2010-09-01歸檔. 喺2012-03-06搵到.
- ↑ 联合国人权事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 3.0 3.1 "Fact Sheet No.2 (Rev.1),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UN OHCHR. June 1996. 原先內容歸檔喺2008-03-13. 喺2008-06-02搵到.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第三項
- ↑ Sieghart, Paul (1983).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25.
- ↑ 6.0 6.1 聯合國大會543號決議,1952年2月5日。
- ↑ 聯合國大會545號決議,1952年2月5日。
- ↑ 聯合國大會2200號決議,196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