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入面,具體啲嚟講喺語言學入面,協調原則(又叫做合作原則)係指講緊對話嗰陣要點樣先至可以喺常見嘅情況嗰陣達致有效嘅對談,即係講嘢同聽嘢嘅人點樣去互相合作而共同接受某種理解嘅方式。


語言哲學家保羅·格賴斯( Paul Grice )喺佢嘅語用學理論入面引入咗呢個概念,佢認為:

同人交際並唔係自言自語想講乜就講乜,必須符合一定嘅規範先能夠令成個流程維持落去。雙方需要遵循一種原則嚟完成「交際」嘅任務。


協調原則被分為Grice嘅四個對話格言,稱為Grice格言——質素格言、數量格言、挐掕格言同方式格言。

Grice嘅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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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格言(maxim of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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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野要講真話,唔好講啲你冇充足證據或者認為係假嘅野[1]

香港語言學學會叫呢句格言做質真準則[註 1]

數量格言(maxim of qua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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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嘅資訊要充足,唔好講埋啲無謂野。

香港語言學學會叫呢句格言做適量準則

挐掕格言(maxim of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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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野要同話題挐掕。

或者叫挐掕準則

方式格言(maxim of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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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野要清楚精簡有序,要避免含糊、歧義。

香港語言學學會叫呢句格言做方式準則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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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啲人認為Grice嘅格言最好就係以知識嘅方式嚟到理解,詳情可以睇 Benton, Matthew A. (2016). "Gricean Quality". Nous. 50 (4): 689–703. doi:10.1111/nous.12065.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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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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