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庭

聯合國司法機關
  提示:呢篇文講嘅唔係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法庭(英文: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法文: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簡稱ICJ或者CIJ),又叫國際法院,係聯合國司法裁決機構,響1946年2月創立,總部響荷蘭海牙,所以又被俗稱海牙國際法庭

國際法庭總部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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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為咗解決國際爭端而設立嘅長期機構係常設仲裁法院(PCA),佢喺1899年嘅海牙和平會議創立。呢個會議由俄羅斯沙皇尼古拉二世發起,集合咗當時世界上所有主要大國同埋一啲細國,促成咗首批關於戰爭行為嘅多邊條約[1] 其中一個係《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訂立咗仲裁程序嘅制度同程序框架,仲裁會喺荷蘭海牙進行。雖然仲裁有個常設局支持——功能同秘書處或法院登記處一樣——仲裁員會由爭端雙方喺公約各成員提供嘅一個大池入面揀選。PCA喺1900年成立,1902年開始運作。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喺1907年召開,涉及咗世界上大多數主權國家,修訂咗公約同加強咗PCA仲裁程序嘅規則。呢次會議期間,美國、英國同德國提交咗一份聯合提案,建議設立一個常設法院,法官要全職服務。但因為代表們對點揀法官無共識,呢個問題被擱置,等之後嘅公約再採納協議。[2] 海牙和平會議同佢產生嘅理念,影響咗中美洲法院嘅創建,呢個法院喺1908年成立,係最早嘅區域司法機構之一。喺1911至1919年間,有唔同嘅計劃同提案建議設立國際司法法庭,但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嘅新國際體系形成中未能實現。

常設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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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所未有嘅流血事件促成咗國際聯盟嘅創立,佢喺1919年嘅巴黎和平會議成立,係首個以維持和平同集體安全為目標嘅全球政府間組織。國際聯盟盟約第十四條要求設立常設國際法院(PCIJ),負責審理爭端雙方提交嘅任何國際爭端,同為國際聯盟轉介嘅任何爭端或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1920年12月,經過幾次草案同辯論後,聯盟大會一致通過咗PCIJ嘅章程,第二年由大多數成員簽署同批准。呢個新章程解決咗揀法官嘅爭議問題,規定法官由聯盟理事會同大會同時但獨立選出。PCIJ嘅組成會反映「世界主要文明形式同主要法律體系」。[3] PCIJ會長期設喺海牙嘅和平宮,同常設仲裁法院一齊。 PCIJ喺國際司法上有多方面嘅重大創新: 唔同於之前嘅國際仲裁法庭,佢係一個有法定條文同程序規則管轄嘅常設機構 佢有個常設登記處,作為同政府同國際機構聯繫嘅橋樑 佢嘅程序大多公開,包括訴狀、口頭辯論同所有文件證據 所有國家都可以使用,國家可以聲明對爭端有強制管轄權 PCIJ章程係第一個列出法律來源嘅,成為國際法嘅來源 法官比之前任何國際司法機構更能代表世界同其法律體系 同國際法院(ICJ)唔同,PCIJ唔係國際聯盟嘅一部分,聯盟成員亦唔自動成為其章程嘅締約方。美國喺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同巴黎和平會議中扮演咗關鍵角色,但明顯唔係國際聯盟成員。不過,有幾位美國公民喺法院做過法官。 由1922年第一屆會議到1940年,PCIJ處理咗29宗國家間爭端同發出咗27份諮詢意見。法院廣泛被接受,反映喺幾百個國際條約同協議賦予咗佢對特定爭端類別嘅管轄權。除咗幫手解決幾個嚴重嘅國際爭端,PCIJ仲澄清咗國際法中嘅幾個模糊之處,對其發展有貢獻。 美國喺設立PCIJ中扮演咗重要角色,但從未加入。[4] 威爾遜、哈定、柯立芝、胡佛同羅斯福幾位總統都支持加入,但喺參議院唔夠條約所需嘅三分之二多數票。[5]

國際法院嘅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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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1933年達到活動高峰後,PCIJ因國際緊張局勢同孤立主義時代而開始減少活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實際上終結咗呢個法院,佢喺1939年12月舉行咗最後一次公開會議,1940年2月發出咗最後命令。1942年,美國同英國聯合聲明支持喺戰後建立或重建國際法院,1943年,英國主持咗一個由世界各地法學家組成嘅「聯盟間委員會」,討論呢個問題。1944年報告建議: 任何新國際法院嘅章程應以PCIJ為基礎; 新法院應保留諮詢管轄權; 接受新法院管轄權應自願; 法院只處理司法而唔係政治事務 幾個月後嘅1943年莫斯科會議,主要盟國——中國苏联英國美國——發出聯合聲明,承認需要「喺最可行嘅最早日期建立一個基於所有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嘅普遍國際組織,向所有此類國家開放,不論大小,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6] 隨後喺美國召開嘅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喺1944年10月發表咗提案,呼籲設立一個包括國際法院喺內嘅政府間組織。之後喺1945年4月,喺華盛頓特區召開咗一個會議,44個世界各地嘅法學家參與起草咗建議法院嘅章程。草案章程同PCIJ嘅基本相似,有人質疑是否需要創建新法院。喺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個國家參與嘅舊金山會議決定,建立一個全新嘅法院,作為新聯合國嘅主要機構。呢個法院嘅章程會成為聯合國憲章嘅一部分,為保持連續性,明確規定國際法院(ICJ)嘅章程係基於PCIJ嘅章程。 因此,PCIJ喺1945年10月最後一次開會,決議將其檔案移交給後繼者,後者會喺和平宮接替其位置。PCIJ所有法官喺1946年1月31日辭職,國際法院首批成員喺隨後2月嘅聯合國大會同安理會第一屆會議選出。1946年4月,PCIJ正式解散,ICJ喺第一次會議選出咗薩爾瓦多嘅何塞·古斯塔沃·格雷羅為主席,佢係PCIJ嘅最後一任主席。法院仲任命咗登記處成員,主要從PCIJ抽調,喺同月晚些時候舉行咗首次公開會議。 第一宗案件喺1947年5月由英國對阿爾巴尼亞提交,涉及科孚海峽事件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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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海牙嘅和平宮,國際法院所在地

國際法院由聯合國憲章喺1945年設立,1946年開始運作,作為常設國際法院嘅後繼者。國際法院規約同前身相似,係構成同規管法院嘅主要憲法文件。[7] 法院嘅工作量涵蓋咗廣泛嘅司法活動。喺法院裁定美國對尼加拉瓜嘅秘密戰爭違反國際法(尼加拉瓜訴美國案)後,美國喺1986年退出強制管轄權,只接受法院喺自行決定嘅基礎上嘅管轄權。[8] 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授權聯合國安理會執行法院裁決。但呢啲執法受制於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嘅否決權,美國喺尼加拉瓜案中用咗呢個否決權。[9]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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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ICJ)由十五個法官組成,佢哋由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常設仲裁法院嘅國家團體提名嘅名單度選出,任期九年。選舉程序喺ICJ規約第4至19條有詳細規定。選舉係分階段進行,每三年選五個法官,確保法院嘅連續性。如果有法官喺任內過身,通常會喺特別選舉度選一個法官去完成任期。歷史上,過身嘅法官通常由同地區嘅法官取代,但唔係——好似好多人誤解咁——一定要同一個國籍。[10] 第3條規定,唔可以有兩個法官係同一個國家嘅公民。根據第9條,法院嘅成員應該代表「世界主要文明形式同主要法律體系」。呢啲被解釋為包括普通法民法社會主義法伊斯蘭法,但「主要文明形式」嘅確切意思仍有爭議。[11] 有一個非正式嘅共識,席位會按地理區域分配:西方國家有五席,非洲國家有三席(包括一個講法語嘅民法法官、一個講英語嘅普通法法官同一個阿拉伯法官),東歐國家有兩席,亞洲國家有三席,拉丁美洲同加勒比國家有兩席。[12] 喺法院大部分歷史,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法國、蘇聯、中國、英國同美國)都有法官喺任,佔據咗三個西方席位、一個亞洲席位同一個東歐席位。例外情況有中國喺1967至1985年無法官,因為佢無提名候選人;同英國法官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爵士喺2017年放棄競選第二個九年任期,結果法院無英國法官。[13] 格林伍德得到安理會支持,但喺大會未能獲得多數票。[13] 印度法官達爾維爾·班達里代替佢入選。[13] 規約第6條規定,所有法官應「不論國籍,從品格高尚嘅人士入面選出」,佢哋要麼喺自己國家有資格擔任最高司法職務,要麼係公認喺國際法上有足夠能力嘅律師。司法獨立性喺第16至18條有具體處理。 為咗確保公正,第16條要求法官獨立於國家政府或其他利益團體,話:「法院任何成員唔可以行使任何政治或行政職能,或者從事任何其他專業性質嘅職業。」另外,第17條要求法官唔可以對面前嘅案件有任何先前偏見,具體話:「任何成員唔可以參與裁決任何佢之前以代理人、顧問或辯護人身份參與嘅案件,或者喺國家或國際法院、調查委員會或其他身份參與過嘅案件。」[14] 國際法院法官有權用「閣下」稱呼。法官唔可以兼任其他職位或做法律顧問。實際上,法院成員對呢啲規則有自己嘅解釋,好多人都選擇參與外部仲裁同保持專業職位,只要無利益衝突。[15] 前法官布魯諾·西馬同現任法官喬治·諾爾特承認,兼職應該受到限制。[16] 法官只能喺其他成員一致投票下被撤職。[17] 儘管有呢啲規定,國際法院法官嘅獨立性曾被質疑。例如喺尼加拉瓜期間,美國發出通告,話因為有蘇聯集團嘅法官,佢哋唔可以將敏感材料提交給法院。[18] 法官可以聯名作出裁決,或者各自發表獨立意見。裁決同諮詢意見以多數通過,如果票數平分,主席嘅一票有決定性,例如喺「武裝衝突度一國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世衛組織要求嘅意見),[1996] ICJ報告66就發生過。法官亦可以發表不同意見。 喺77年歷史入面,只有五個女法官被選入法院,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菲利普·奧爾斯通呼籲各國認真對待法官席位嘅代表性問題。[19] 2023年,選出喺2024年上任嘅法官無俄羅斯成員份,所以從2024年起,首次無獨立國家聯合體成員喺法院。呢亦係俄羅斯首次無法官喺國際法院,甚至追溯到前身蘇聯都係首次。[20] 特設法官 規約第31條訂咗一個程序,容許喺爭議案件加入特設法官。呢個制度准許任何爭議案件嘅一方(如果法院原本無該國公民做法官),可以揀多一個人喺該案度做法官。因此,可能有多達十七個法官喺一個案件度審理。 同國內法院程序相比,呢個制度可能好怪,但目的係鼓勵國家提交案件。例如,如果一個國家知道會有個司法人員參與審議,提供當地知識同該國觀點俾其他法官,佢可能更願意接受法院管轄權。雖然呢個制度同法院嘅司法性質唔太吻合,但實際影響通常唔大。特設法官通常(但唔一定)會支持任命佢嘅國家,彼此抵消影響。[21] 分庭 通常,法院以全體法官審案,但喺過去十五年,有時會以分庭形式開庭。規約第26至29條容許法院組成較細嘅分庭,通常係3或5個法官,去審理案件。第26條設想咗兩類分庭:第一,針對特別類別案件嘅分庭;第二,組成特設分庭去處理特定爭端。1993年,根據ICJ規約第26(1)條設立咗一個特別分庭,專門處理環境事務(雖然從未用過)。 特設分庭召開得更頻繁。例如,分庭用咗去審理「緬因灣案」(加拿大/美國)。[22] 喺呢個案件度,雙方表明除非法院任命雙方接受嘅法官進入分庭,否則會撤回案件。分庭嘅裁決可能比全庭裁決少權威性,或者削弱咗由多樣文化同法律觀點形成嘅普遍國際法嘅正確解釋。但另一方面,用分庭可能鼓勵更多人用法院,從而提升國際爭端解決[23] 現任組成

截至2024年2月6號 (2024-2月-06),法院嘅組成如下:[24][25]

姓名 國籍 職位 任期開始 任期結束

茱莉亞·塞布廷德 ([[Acting (law) - 茱莉亞·塞布廷德 - 彼得·湯卡 - 羅尼·亞伯拉罕 - 阿卜杜勒卡維·優素福 - 薛捍勤 - 達爾維爾·班達里 - 岩澤雄司 - 喬治·諾爾特 - 希拉里·查爾斯沃思 - 萊昂納多·內梅爾·卡爾代拉·布蘭特 (取代安東尼奧·奧古斯托·坎薩多·特林達德) - 胡安·曼努埃爾·戈麥斯·羅布萊多·貝爾杜斯科 - 莎拉·克利夫蘭 - 博格丹·奧雷斯庫 - 迪雷·特拉迪 - [[菲利普·戈蒂耶 (法官) - colspan="5" {{sup } 歷任主席

編號 主席 開始 結束 國籍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疏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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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cott, James Brown。1899同1907年嘅海牙和平會議;1908年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講咗一系列演講Avalon Project。原先內容歸檔喺3 April 2013。喺2 May 2019搵到
  2. Eyffinger, Arthur (2007)。個好關鍵嘅時刻: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嘅角色同記錄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54 (2): 197。doi:10.1017/S0165070X07001970 (失效 1 November 2024)。S2CID 144726356{{cite journal}}: CS1 maint: DOI inactive as of 11月 2024 (link)
  3. 際法院。原先內容歸檔喺2 January 2021。喺3 May 2019搵到
  4. Accinelli, Robert D. (1978)。斯福政府同1935年世界法院失敗The Historian40 (3): 463–478。doi:10.1111/j.1540-6563.1978.tb01903.xJSTOR 24445043
  5. Accinelli, R. D. (1972)。過法律實現和平:1923-1935年美國同世界法院Historical Papers7: 247。doi:10.7202/030751arS2CID 154899009
  6. 1943年10月莫斯科會議Avalon Project。原先內容歸檔喺8 April 2009。喺3 May 2019搵到
  7. 院規約際法院原著喺29 June 2011歸檔。喺31 August 2007搵到
  8. Churchill, Ward. A Little Matter of Genocide. San Francisco: City Lights Books, 1997. Print.
  9. 合國官方文件United Nations。原先內容歸檔喺12 November 2020。喺28 June 2017搵到
  10. Pérez-Aznar, Facundo (7 September 2022)。際法院嘅臨時空缺:法律、実踐同政策EJIL: Talk! (英文)。原先內容歸檔喺4 October 2022。喺29 December 2022搵到
  11. Zimmermann, Andreas; Tomuschat, Christian; Oellers-Frahm, Karin編 (2006)。際法院規約:評論 (第1版)。牛津大學出版社。頁 274–278。ISBN 978-0-19-926177-2
  12. Harris, D. 國際法案例同材料,第7版 (2012, 倫敦) 第839頁。
  13. 13.0 13.1 13.2 際法院:英國放棄爭奪聯合國法院席位。BBC。原先內容歸檔喺2 January 2021。喺21 November 2017搵到
  14. 際法院規約 | 國際法院www.icj-cij.org。原先內容歸檔喺27 May 2024。喺2024-05-24搵到
  15. 咪問題?國際法院法官喺投資爭端解決入面嘅角色際可持續發展研究所 (英文)。原先內容歸檔喺29 December 2022。喺29 December 2022搵到
  16. 去同現任國際法院法官歡迎限制兼職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 (英文)。原先內容歸檔喺29 December 2022。喺29 December 2022搵到
  17. 國際法院規約,第18(1)條
  18. 關於喺尼加拉瓜同針對尼加拉瓜嘅軍事同準軍事活動案(尼加拉瓜訴美國),[1986] ICJ報告14,第158-160頁(實質)由Lachs法官提供。
  19. Alston, Philip (25 October 2021)。際法院空缺:係,有特別慣例,必須停止EJIL: Talk! (英文)。原先內容歸檔喺29 December 2022。喺29 December 2022搵到
  20. 際法院首次無選出俄羅斯法官。10 November 2023。原先內容歸檔喺14 November 2023。喺7 June 2024搵到
  21. Posner, E. A.; De Figueiredo, M. F. P. (2005年6月)。際法院有無偏見? (PDF)律研究期刊。芝加哥大學。34。原先內容歸檔 (PDF)喺23 December 2010。
  22. 1978年國際法院規則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6 November 2005.(至2000年12月5日修訂)。2005年12月17日檢索。另見 實務指引I-XII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7 November 2005.(截至2004年7月30日)。2005年12月17日檢索。
  23. Schwebel S "國際法院特設分庭" (1987) 81 美國國際法期刊 831。
  24. 任成員際法院 (英文)。原先內容歸檔喺29 November 2017。喺25 February 2024搵到
  25. 會喺第二輪秘密投票度選出五位法官喺國際法院服務九年任期 | 會議報導同新聞發布 (英文)。聯合國。12 November 2020。原先內容歸檔喺16 May 2021。喺16 April 2021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