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權問題,泛指由於《基本法》第24條實施嘅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包括中華民國籍、英國國民(海外)、部分英國公民以及澳門葡萄牙公民)人士,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入面出世嘅子女,都喺1997年7月1號,可以拎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所搞出嚟嘅法律同政治爭拗。

英國管治香港時期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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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管治香港嗰陣,香港永久居民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裏入面出世嘅子女,唔一定可以留響香港,呢啲人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公安機關,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通行證),至可以喺香港居留。

而隨住中港之間往來日趨密切,唔少香港人都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生兒育女。

基本法第24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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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4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嘅資格作出定義,而定義如下: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3.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由於《基本法》第24條第3款嘅規定,唔少以往需要申請單程通行證嘅人,可以直接進入香港,而聲稱自己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亦因此引來大批呢類人士,喺1997年7月1號後,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