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係有關法律事件,嚮香港法例《性別歧視條例》定義,被告唔理係男女向女性提出性要求、或性陳述,而原告覺得冒犯、侮辱或威嚇。
性騷擾同非禮有分別,前者嚮香港等同欠債或違約,係民事法類型。嚮《鄭燕芳案》(案例:HCA 5970/1999),高院法官界定男人露兩點踢波、講粗口,都唔會構成性騷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