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斯爵士(Sir John Francis Davis,1795年7月16號—1890年11月13號),又譯名德庇時、爹核士,係第二任香港總督。之前,佢做過駐華商務總監督。嚮總督任內,佢訂立咗幾條香港法例,包括香港《警察條例》、《華人保甲條例》、《治安委員審議簡易訴訟條例》、《重訂高等法院條例》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