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係指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唔俾佢哋集中喺單一機關入邊嘅設計。呢個名詞首先由啟蒙時期法國嘅哲學家孟德斯鳩提出,而咁嘅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而為人所知。
三權分立,即係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而且互相制衡嘅政權組織形式,係而家世界多數國家普遍用嘅一種政治制度。同渠相對立嘅政權組織形式係議行合一制。
學說史
編輯英國政治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喺十七世紀第一次提出「三權分立」。權力分離嘅形式包括行政、司法、立法,解決一尐喺政治制度可能出現嘅問題。爾個學說被廣泛認為係民主制度嘅有力保證。
分權嘅目的
編輯分權原意係要避免獨裁者產生或單一集團政治壟斷。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嘅名言「權力等人腐化,絕對嘅權力絕對等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講明咗權力分立嘅重要性。
古代從皇帝到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嘅濫用,中國政治常出現後宮同宦官亂政,正因皇權過大而被人利用作狐假虎威。
而家代表制議會,立法、運用稅款嘅權力通常掌握係代表人民意願嘅議會入面,司法權嘅獨立係為咗防止執法機構濫權,避免「快審快判快處決」等政治恐怖情況出現。
權力分立忌實行
編輯權力分立忌典型
編輯源於美國嘅總統制
編輯美國嘅立國者普遍毋信任政府。為咗保障公民自由同限制政府嘅權力,佢哋接納咗孟德斯鳩嘅諗法,係美國憲法入面清楚咁將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等佢哋相互制衡。嗰時,呢種憲制係前所未有嘅嶄新嘗試。到而今美國聯邦政府嘅三權分立,重係恁多民主政體入面至徹底嘅。而美國大部分嘅州政府亦都有一樣嘅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嘅問題係點解決行政同埋立法機關之間嘅矛盾。其中一種方法就係議會制。係議會制下,行政機關嘅阿頭來自立法機關嘅多數派。行政、立法並冇完全分離。而今一般認為,行得通同穩定嘅自由民主政制唔一定要徹底三權分立。事實上,除咗美國之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就用總統制嘅國家,佢哋好多第一次民主嘗試最尾都失敗。相反議會制成功嘅幾率反而比較高。
就算係實行三權分立嘅美國,點解決三個部門之間嘅矛盾仲係間中有阻滯。1929年大蕭條嗰時,羅斯福總統上台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攞到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嘅大權。但係美國聯邦法院反而成日將尐法令駁返去。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嘅票數,宣布羅斯福總統嘅《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個失業工人試圖用《最低工資法》來攞工資補償嗰時,被控方律師就直接話爾個法案違反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未記出處或冇根據]。羅斯福總統為咗推行新政,係1936年3月6日進行咗「爐邊傾偈」,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俾佢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嘅人數,間接將司法部門放向行政部門管轄之下。呢個就搞到全國激烈討論。後尾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嘅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嗰時大法官係為咗保證三權分立嘅政治格局而縮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