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 (澳門)
消費者委員會(葡文:Conselho de Consumidores,葡文縮寫:CC;簡稱:消委會)係澳門特別行政區嘅政府部門,由經濟財政司監督,主要負責對政府將製定嘅保護消費者政策發表意見,並推動各項保護消費者嘅工作,保障澳門同嚟自各地所有嘅消費者權益。
歷史
編輯- 1988年6月13號,設立「消費者委員會」,葡文:Conselho de Consumidores,隸屬於「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
- 1995年6月12號,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架構重組。
- 1999年12月20號,澳門回歸之後,消費者委員會改為隸屬於「經濟財政司」。
- 2002年5月6號,消費者委員會標誌更換成而家嘅款。
組織法例
編輯- 1988年6月13號第12/88/M號法例,設立消費者委員會。
- 1995年6月12號第4/95/M號法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廢除6月13號第12/88/M號法律第12至25條。
- 1998年6月1號第1/98/M號法例,修改6月12號第4/95/M號法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
職責
編輯- 對行政當局將製定嘅保護消費者嘅政策發表意見;
- 與同類實體接觸同推動保護消費者嘅共同工作,特別係以指導同提供資料嘅工作;
- 研究同推行對比較冇咁受照顧嘅消費者,特別係老年人、傷殘人士同經濟薄弱人士嘅特別輔助計劃;
- 對消費者嘅指導同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同進行活動;
- 鼓勵經濟同專業代表團體編製管制佢哋嘅會員活動嘅法例;
-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嘅聲明異議同投訴,並將投訴轉達到有權限嘅公共部門;
- 對一般消費嘅財產同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嘅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同仲裁嘅機制;
- 推動、執行同加強呢個法例規定嘅措施;
- 將由法例賦予嘅任何其他職責。
組成
編輯- 消費者委員會嘅機關有全體委員會同執行委員會。
- 全體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由行政長官嘅批示委任嘅現職行政當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唔可以超過三名。
- 主席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唔喺度或者有事缺席嘅時候,將由委員會為呢個目的而指定嘅成員代替。
- 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同二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長官聽取全體委員會意見之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