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跳轉過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文: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英文:Basic Law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嘅憲制文件,代替澳門主權移交前嘅《澳門組織章程》。有時叫佢做澳門嘅「小憲法」[註 1]。
《澳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喺1993年3月31號通過,喺1999年12月20日實施。基本法嘅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內容簡述
編輯《澳門基本法》總共有9章145條,3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含11部中國大陸法律。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嘅角色、產生辦法、官方語言、權利、義務、特別行政區同中央政府嘅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基本法指出澳門主權移交前原有嘅法律、法令、行政法規以及法規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