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臨死前所留低嘅說話請睇遺言,留低嘅文字見請睇遺書。
遺囑,舊時叫囑書,係一份法律上承認個人(立遺囑人)分配同埋處理財產權嘅文件,遺囑響立囑人死咗之後先至生效。
合法嘅遺囑改
香港遺囑條例 (Will Ordinance) 規定,遺囑須符合以下嘅規定,否則冇效:
-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響立遺囑人面前並依照佢嘅指示簽署
- 睇來立遺囑人係想以佢個簽名而令遺囑生效嘅
- 立遺囑人有2個或2個以上同時在場嘅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嗰個簽署;同埋
- 每個見證人響立遺囑人面前(不過唔駛響其他見證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