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香港屋宇一種,出自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英文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專畀新界原居民男丁,有權起嚟自住嘅屋,喺香港殖民地時期已經有。未有起屋,但有權起嘅,叫丁權

丁屋並非英國租借新界一開始就有,亦非大清留落來嘅傳統權益。而係英國藉香港政府推出來嘅懷柔政策,介於六七暴動之後,香港前途談判之前。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香港政府大力收地,發展衛星城市(後稱新市鎮),新界原居民反對,同港府對抗,為冧掂呢班友,港府畀新界鄉下男性原居民特權,每人一生起一座三層高(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唔超過700平方呎嘅丁屋,唔使畀地價。後來更發展到政府以地換地畀原居民起丁屋,同埋以「私人協約」方式用優惠價賣地畀原居民起丁屋,直至2018年郭卓堅向香港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最終法院判決「以地換地」同「私人協約」並非「受《基本法》保障嘅傳統權益」,政府唔可以再咁批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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