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
(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跳轉過嚟)
臺灣地區,又叫臺澎金馬地區,簡稱臺澎金馬,《中華民國憲法》叫自由地區,係指而家中華民國政府可以有效實施統治嘅地區[1]。自1955年失守浙江省嘅大陳島之後,「臺灣地區」覆蓋範圍主要包括臺灣島(同附近嘅島,包括綠島、蘭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所以叫「臺澎金馬」),重有東沙群島同南沙群島嘅太平島同中洲島[2][3],總陸地面積36,188平方公里,2007年9月人口2292萬人。「臺灣地區」同而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控制嘅「中國大陸地區」相對。
使用
編輯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表示佢哋嘅有效統治領土嘅用詞不一,但以使用「臺灣地區」為主:
- 臺灣地區 - 主要用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兩岸關係相關法律。
- 臺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喺表示中華民國現有統治範圍嘅場合。[4]
- 臺閩地區 - 主要喺政府嘅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同「臺澎金馬」類似。喺統計刊物中,臺灣地區僅指臺灣本島同澎湖群島。[5]
- 自由地區 - 最早出現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相對於由中國共產黨所佔領嘅「淪陷地區」。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所實施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6]沿用,指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嘅治權範圍,相對於「大陸地區」同埋疆域內中國共產黨統治區域以外唔係屬於中華民國政府嘅統治區域。
政區
編輯内文:臺灣政區
- 臺灣地區有6個直轄市、13個縣、3個市,由人民直選首長同議會。
參考
編輯-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法務部》。2005-06-10。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中文)。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原著喺2015-06-19歸檔。喺2015-06-19搵到。「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中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原著喺2015-06-19歸檔。喺2015-06-19搵到。「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 中華民國政府再次重申對臺澎金馬的主權地位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臺閩地區各縣市最近五年營利事業家數增長情形統計表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5月3號,.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