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戰,或者叫內亂,係一,相持不下嘅團體,之間嘅打仗。間中會當,原本一國,分裂後國國間都叫內戰。打仗目的,可以係控制全國,或控制一區,爲獨立,或者改變政體

內戰通常好慘烈,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現代大多數內戰都涉及外國嘅介入。根據Patrick M. Regan喺佢嘅著作《內戰同外國勢力》(2000年)入面指出,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2000年期間,138場國內衝突之中,大約三分之二都見到國際介入。[1]

內戰通常係一個高強度嘅衝突,經常涉及正規軍,而且持續時間長、有組織同規模大。內戰可能會導致大量傷亡人數同資源嘅消耗。[2]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內戰嘅平均持續時間超過四年,比起1900-1944年期間嘅一年半平均時間大幅增加。雖然新內戰爆發嘅速度由十九世紀中期開始相對穩定,但係戰爭持續時間嘅增加導致同一時間進行緊嘅內戰數量上升。例如,喺二十世紀上半葉,同時進行嘅內戰唔超過五場,但係到冷戰尾聲嘅時候,同時進行嘅內戰多過二十場。自從1945年以嚟,內戰導致超過2500萬人死亡,仲有數以百萬計嘅人被迫流離失所。內戰仲會導致經濟崩潰;索馬里緬甸烏干達安哥拉都係一啲例子,呢啲國家喺捲入內戰之前都被認為有光明嘅前途。[3]

正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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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年美國內戰蓋茨堡戰役之後嘅場景

史丹福大學研究內戰嘅學者James Fearon將內戰定義為「由有組織嘅團體喺國家之內進行嘅暴力衝突,目的係要喺中央或某個地區奪取權力,又或者要改變政府政策」。[4] Ann Hironaka進一步指出,內戰嘅其中一方必須係國家(政體)[2] Stathis Kalyvas將內戰定義為「喺一個獲承認嘅主權實體境內發生嘅武裝戰鬥,交戰雙方喺敵對行動開始時都受同一個權力機構管轄」。[5][6]

學術界就點樣嘅社會動盪先可以算係內戰仲有爭議。有啲政治學家將內戰定義為死亡人數多過1,000人,[4]而另一啲學者仲要求每一方最少要有100人死亡。[7]戰爭關聯係一個被學者廣泛使用嘅數據庫,佢將內戰定義為每年有多過1,000個因戰爭而死嘅人。呢個數字同第二次蘇丹內戰柬埔寨內戰死傷嘅幾百萬人相比係好細,但係呢個定義排除咗好多備受關注嘅衝突,例如北愛爾蘭北愛爾蘭問題非洲民族議會種族隔離時期嘅鬥爭。[2]

 
1991年衣索比亞內戰期間叛軍攻陷首都亞的斯亞貝巴後,街上嘅坦克

如果用每年1,000人死亡嘅標準,由1816年到1997年之間有213場內戰,其中104場發生喺1944年到1997年之間。[2]如果用少啲嚴格嘅標準,即係總共死亡1,000人,由1945年到2007年之間有超過90場內戰,到2007年仲有20場內戰仲喺進行緊。用少啲嚴格嘅定義反而數字少咗?用每年1,000人嘅標準,1944-47年有104場戰爭,但係用總共1000人嘅標準,1945-2007年只有90場?[唔該解釋係乜東東][4]

日內瓦公約冇特別定義「內戰」呢個詞;不過,佢哋有列出各方喺「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嘅責任。呢個包括咗內戰;但係,喺公約嘅文本中冇提供內戰嘅具體定義。

雖然係咁,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透過佢哋對日內瓦公約嘅評論,試圖提供一啲解釋,指出公約「太籠統,太模糊,令到好多代表團都擔心可能會將任何武力行為都包括喺入面」。因此,評論提供咗幾個日內瓦公約適用嘅「條件」;不過,評論都指出呢啲唔應該被理解為硬性條件。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喺佢嘅評論中列出嘅條件如下:[8][9]

  1. 反對合法政府嘅一方必須擁有一支有組織嘅軍事力量,一個對其行為負責嘅權力機構,喺一個確定嘅領土內行動,並且有能力尊重同確保公約得到尊重。
  2. 合法政府必須要派遣正規軍事力量對抗以軍事形式組織並佔據部分國家領土嘅叛亂分子。
  3. (a) 合法政府已經承認叛亂分子係交戰方;
    (b) 佢已經為自己聲稱交戰方嘅權利;或者
    (c) 佢已經承認叛亂分子係交戰方,但只係為咗本公約嘅目的;或者
    (d) 呢個爭議已經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或者聯合國大會列入議程,因為佢係對國際和平嘅威脅、破壞和平或者侵略行為。
  4. (a) 叛亂分子有一個聲稱具有國家特徵嘅組織。
    (b) 叛亂民事當局喺國家領土嘅一個確定部分對人民行使事實上嘅權力。
    (c) 武裝部隊喺一個有組織嘅權力機構指揮之下行動,並準備遵守一般戰爭法則。
    (d) 叛亂民事當局同意受公約條款約束。

持續時間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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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希羅納卡,《無盡戰爭》嘅作者,將現代內戰嘅歷史劃分為十九世紀前、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初同埋二十世紀後期。喺十九世紀嘅歐洲,內戰嘅持續時間大幅縮短,主要係因為衝突本質上係爭奪國家權力中心,加上中央集權政府嘅實力,以及其他國家通常能迅速而果斷咁出手支援政府。喺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內戰嘅持續時間超越咗十九世紀前嘅常態,主要係因為好多後殖民國家嘅薄弱,同埋大國喺衝突雙方嘅介入。最明顯嘅共通點係,內戰多數都喺脆弱國家之中發生。[10]

十九世紀同二十世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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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1918年芬蘭內戰期間,由反社會主義嘅「白軍」所設立嘅炮兵學校

十九世紀同二十世紀初嘅內戰通常都好短;1900年至1944年間嘅內戰平均持續約一年半。[11] 喺大部分情況下,國家本身就係明顯嘅權力中心,所以內戰都係為咗爭奪國家嘅控制權而爆發。即係話,通常只要控制咗首都同軍隊,就能夠迅速鎮壓反抗。若果叛亂冇能夠迅速奪取首都同掌控軍隊,通常就會迅速崩潰。例如,1871年巴黎公社嘅衝突幾乎全部喺巴黎發生,一旦軍隊喺凡爾賽同政府站埋一邊並征服巴黎,戰鬥就迅速結束。[12]

非國家行為者嘅實力導致喺十八世紀同十九世紀對主權嘅重視降低,進一步減少咗內戰嘅數量。例如,海盜巴巴里海岸,因為佢哋嘅軍事實力,被認為係事實上嘅國家;因此,巴巴里海盜冇需要反抗奧斯曼帝國——佢哋名義上嘅國家政府——嚟獲得對主權嘅承認。相反,喺美國內嘅維吉尼亞麻薩諸塞等州,雖然冇主權地位,但擁有顯著嘅政治同經濟獨立,加上聯邦控制薄弱,從而降低咗分裂嘅動機。[13]

 
一架飛機,由較細型戰鬥機支援,屬於意大利 軍團空軍,聯同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嘅國民派一齊喺馬德里西班牙內戰(1936–1939)期間進行轟炸

兩大全球意識形態——君主主義民主——引發咗數次內戰。唔過,由於大部分時期內君主主義者嘅主導,冇發展出一個由呢兩種意識形態分裂嘅兩極世界。君主主義者通常會介入其他國家,阻止民主運動奪取控制權同組建民主政府,因為佢哋認為咁樣既危險又難以預測。所謂嘅大國(喺1815年維也納會議中定義,包括英國哈布斯堡奧地利(原奧地利帝國)、普魯士法國俄羅斯)經常協調介入其他國家嘅內戰,幾乎總係支持現任政府一方。考慮到大國嘅軍事實力,呢啲介入幾乎總能決定勝負,並迅速結束內戰。[14]

有幾個例外情況唔符合呢段時期內戰迅速結束嘅一般規律。美國內戰(1861–1865)至少因兩個原因而顯得異常:一係圍繞地區認同同政治意識形態而打,一係以消耗戰收場,而唔係以奪取首都嘅決定性戰役結束。西班牙內戰(1936–1939)則更顯特別,因為爭鬥中嘅「雙方」都得到介入嘅大國支持:德國意大利葡萄牙支持反對派領袖弗朗西斯科·佛朗哥,而法國蘇聯則支持政府[15](見代理戰爭

自 1945 年以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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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至 2016 期間,內戰與其他衝突嘅對比
 
尼加拉瓜革命期間,ARDE Frente Sur 成員

喺1990年代,每年大約有二十場內戰同時進行,呢個數字大約係自十九世紀以嚟歷史平均數嘅十倍。唔過,新爆發內戰嘅頻率並冇明顯上升;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持續中內戰數量急劇上升,主要係因為內戰平均持續時間增加咗三倍,超過四年。[16] 呢個增加係由於國家數量嘅上升、1945年後成立嘅國家脆弱性、國際戰爭減少同冷戰對抗所致。[17]

二次大戰結束後,主要歐洲大國加快咗放棄殖民地嘅步伐:戰後前後,前殖民國家嘅數量由大約30個激增到近120個。到咗1980年代,國家形成嘅速度趨於平穩,嗰陣時殖民地已經所剩無幾。[18] 國家數量嘅增加亦意味住有更多地方會爆發長期內戰。希羅納卡嘅統計顯示,前殖民國家數量嘅增加令戰後內戰發生率比1945年前上升咗165%。[19]

儘管新嘅前殖民國家睇落似乎遵循咗理想國家嘅藍圖——中央集權嘅政府、界線明確嘅領土,以及擁有明確權利嘅公民,再加上國旗、國歌、聯合國嘅席位同正式嘅經濟政策等配備,但實際上佢哋遠比模仿嘅西方國家弱。[20]

喺西方國家,政府嘅結構同國家實際能力密切對應,而呢啲能力係經過幾個世紀苦心經營出嚟嘅。建立強大嘅行政體制,尤其係涉及徵稅嘅部分,與十七同十八世紀歐洲掠奪性國家間激烈嘅戰爭密切相關,正如查爾斯·蒂利著名論述所講:「戰爭造就國家,而國家亦促成戰爭」。[21] 例如,十九世紀德國意大利現代國家嘅形成,分別與普魯士薩丁尼亞-皮埃蒙特所領導嘅擴張同鞏固戰爭密切相關。[21] 西方建立有效同非私人化嘅官僚體制、發展高效嘅稅制同整合國土嘅進程延續到二十世紀。儘管如此,能夠存活到二十世紀下半葉嘅西方國家,因為成功建立咗維持免受其他國家掠奪所需嘅制度架構同軍事能力,而被視為「強國」。

 
一架美國卡迪拉克蓋奇輕型裝甲偵察車同意大利菲亞特-OTO 梅拉6614型裝甲運兵車喺索馬里內戰(1993)期間守衛住一個路口

形成鮮明對比嘅係,非殖民化係一個完全唔同嘅國家建立過程。大部分帝國勢力未有預見到需要為殖民地獨立做準備;例如,英國只畀咗印度斯里蘭卡有限嘅自治,而對英屬索馬里蘭僅僅視作一個貿易據點;同時法國殖民地嘅所有重大決策都喺巴黎作出,而比利時直到1960年突然畀殖民地獨立之前,一直禁止任何自治。新嘅前殖民地同以往西方國家一樣,缺乏自主嘅官僚體制——本應根據整體社會利益作出決策,而唔係因應腐敗裙帶關係而偏袒特定利益團體。喺呢種情況下,各派系會操控國家謀取自身利益,或者國家領導人利用官僚體制進一步追求私利。缺乏可信治理,加上大部分殖民地獨立時經濟上虧損、既冇有效生產經濟基礎,又冇能徵收稅款嘅制度,令情況更加惡化。喺少數能夠喺非殖民化時實現經濟盈利嘅國家中,印度係其中之一;學者亦有可信論證認為烏干達馬來西亞安哥拉都可以包括喺內。帝國勢力亦冇將領土整合視為優先事項,甚至可能會抑制萌芽中嘅民族主義,以免威脅佢哋嘅統治。結果,好多新獨立嘅國家發現自己貧困不堪、行政能力極低,社會分裂,同時又要應付即時滿足現代國家要求嘅壓力。[22] 呢啲國家被視為「弱國」或者脆弱。所謂嘅「強國」同「弱國」分類,唔等同於「西方」同「非西方」,因為有啲拉丁美洲國家,例如阿根廷巴西,以及中東國家如埃及以色列,都被認為擁有「強大」嘅行政結構同經濟基礎。[23]

 
一個由黎巴嫩軍隊同美國海軍陸戰隊駐守嘅檢查站,1982年。黎巴嫩內戰(1975–1990)嘅特點係多次外國介入。

歷史上,國際社會通常會針對弱國進行領土吸收或殖民統治,或者令佢哋分裂成細小到可以由本地勢力有效管理同保護嘅碎片;但喺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間對主權嘅規範發生咗改變,開始支持同維持弱國嘅存在。弱國喺法律上會獲得與其他國家平等嘅法定主權,即使佢哋冇實質上嘅實質主權或對自己領土嘅控制,包括享有國際外交承認嘅特權同聯合國中平等嘅投票權。除此之外,國際社會亦會向弱國提供發展援助,藉此維持一個運作正常嘅現代國家假象,令外界以為該國有能力履行其所隱含嘅控制同秩序責任。[21] 建立強大嘅國際法體制同反對領土侵略嘅規範,與國家間戰爭數量大幅下降密切相關;雖然亦有人將呢個現象歸因於冷戰影響或經濟發展性質嘅轉變。結果,導致領土吞併嘅軍事侵略愈來愈容易引起國際譴責、外交譴責、國際援助減少或經濟制裁,或者例如喺1990年科威特入侵伊拉克被迫接受國際軍事介入以逆轉侵略。[24] 同時,國際社會大部分都拒絕承認分離主義地區,而對某啲自稱獨立嘅分離主義國家(例如索馬里蘭)則維持喺外交承認嘅不確定狀態。雖然相關學術研究唔多,但希羅納卡嘅統計研究發現,每一次主要國際反分裂宣言,就會令持續中嘅內戰數量增加10%,即喺1945年至1997年間總共增加咗114%。[25] 國際社會提供嘅外交同法律保護,加上對弱政府嘅經濟支持同抑制分裂措施,反而意外地鼓勵咗內戰嘅爆發。

外來勢力嘅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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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5年以嚟,國際間對內戰嘅介入量極大,有人認為呢啲介入延長咗戰爭。根據Patrick M. Regan喺其著作《內戰與外來勢力》(2000年)嘅記載,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2000年間嘅138宗國內衝突中,大約有三分之二出現國際介入,其中美國就介入咗35宗衝突。[1] 雖然介入自國際體系出現以來一直存在,但其性質已經發生咗巨大變化。國家同反對派普遍都會獲得外國支援,令戰爭可以持續到國內資源完全耗盡之後。超級大國,例如歐洲嘅大國,一向對介入影響佢哋利益嘅內戰毫無顧忌,而遠在外地嘅地區大國如美國,亦可以喺其中美洲「後院」嘅事件中宣佈採取介入主義嘅門羅主義(1821年)。然而,1945年之後眾多弱國嘅存在,容許咗前殖民國家、地區大國同鄰國嘅介入,而佢哋自身通常都資源匱乏。

介入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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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介入成效嘅評價存在廣泛爭議,部分原因係數據存在選擇偏誤;正如福特納所指出,維和部隊往往會自選進入困難嘅情況。[26] 控制咗呢個因素之後,福特納認為維和行動對縮短戰爭持續時間極為成功;然而,其他學者就唔認同。克瑙斯同史都華對介入嘅成效極度持懷疑態度,認為只有喺極度謹慎同敏感於具體情境下執行時先有可能奏效,呢種策略佢哋稱之為「原則性漸進主義」。對佢哋嚟講,幾乎冇介入能夠展現出呢種方式。[27] 其他學者則提出更具體嘅批評;例如,杜比同奈杜指出,美國嘅軍事援助——一種較非常規嘅介入形式——似乎被轉移到準軍事組織手上,從而加劇咗暴力。[28] 溫斯坦普遍認為,介入可能會破壞「自主恢復」嘅過程,而內戰正係喺呢個過程中促進國家建設。[29] 平均嚟講,有國際介入嘅內戰持續時間比冇介入嘅長300%;進一步分析,若只係一方有介入,內戰就會長156%,而如果雙方都有介入,則平均內戰又會額外延長92%。如果介入嘅國家中有一個係超級大國,內戰又會額外長72%;例如安哥拉內戰——一宗雙方外國介入,包括超級大國(實際上安哥拉有兩個超級大國介入)嘅衝突——平均嚟講比無任何國際介入嘅內戰長538%。[30]

冷戰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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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檢查站柏林牆喺1990年倒塌同拆除

冷戰(1947–1991)提供咗一個全球性嘅物質同意識形態支援網絡,經常促使內戰持續,而呢啲內戰主要喺弱嘅前殖民國家爆發,而唔係喺與華沙條約組織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結盟嘅相對強國之間。喺某啲情況下,超級大國會將冷戰意識形態疊加喺地方衝突上;而喺其他情況下,當地勢力利用冷戰意識形態吸引超級大國支援。一個顯著嘅例子係希臘內戰(1946–1949),呢場戰爭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爆發。喺呢場衝突中,由共產主義主導嘅希臘民主軍獲得南斯拉夫蘇聯嘅支援,對抗獲得英國同美國喺杜魯門主義馬歇爾計劃支持嘅希臘王國。根據另一項統計評估,包含親共或反共勢力嘅內戰,比非冷戰衝突平均持續時間長141%;而一宗吸引超級大國介入嘅冷戰內戰,通常會令戰爭持續超過其他內戰三倍。相反,喺1989年柏林牆倒塌標誌嘅冷戰結束,令冷戰內戰嘅持續時間縮短咗92%,換句話講,解決冷戰內戰嘅速度大約提高咗十倍。與冷戰相關嘅長期內戰,例如危地馬拉(1960–1996)、薩爾瓦多(1979–1991)同尼加拉瓜(1970–1990),均最終陷入停滯。[31]

2003 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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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芭芭拉·F·沃爾特嘅講法,2003年後嘅內戰同以往唔同:大部分都發生喺以穆斯林為多數嘅國家;大部分叛軍都宣揚激進嘅伊斯蘭主義思想同目標;而且呢啲激進團體大多追求跨國而唔係單一國家嘅訴求。[32] 佢將呢種轉變歸因於資訊科技嘅革新,尤其係2000年代初期Web 2.0嘅出現。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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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往往會帶來嚴重嘅經濟後果:兩項研究估計,每一年度嘅內戰會令一個國家嘅GDP增長減少大約2%。同時,內戰亦會對周邊國家產生區域性影響,令鄰國嘅GDP增長下跌。內戰仲有可能令國家陷入衝突陷阱,每次衝突都會增加未來發生更多衝突嘅可能性。[33] C

疏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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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1.1 Ikenberry, G. John (2009-01-28). "Civil Wars and Foreign Powers: Outside Intervention in Intrastate Conflict". Foreign Affairs. 79 (July/August 2000). 原先內容歸檔喺2021-03-08. 喺2015-11-06搵到.
  2. 2.0 2.1 2.2 2.3 Hironaka, Ann (2005). Neverending War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eak States, and the Perpetuation of Civil Wa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3. ISBN 0-674-01532-0.
  3. Hironaka 2005, pp. 1–2, 4–5.
  4. 4.0 4.1 4.2 引用錯誤 無效嘅<ref>標籤;無文字提供畀叫做fearon嘅參照
  5. Kalyvas, Stathis N. (2009). Boix, Carles; Stokes, Susan C (編). "Civil War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Politics (英文). pp. 416–434. doi:10.1093/oxfordhb/9780199566020.003.0018. ISBN 978-0199566020. 原先內容歸檔喺2012-12-31.
  6. Kalyvas, Stathis N. (2006). The Logic of Violence in Civil W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5. doi:10.1017/cbo9780511818462. ISBN 978-0-521-85409-2. S2CID 14897960. 原先內容歸檔喺2021-11-09. 喺2021-11-09搵到.
  7. Edward Wong, "A Matter of Definition: What Makes a Civil War, and Who Declares It So?"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21-05-23.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6, 2006
  8. 1949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最終記錄,(第二卷B,第121頁)
  9. 另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評論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16-03-22.,關於1949年第三次日內瓦公約,第三條,「A.武裝衝突案例」部分,了解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定義嘅理解同建議嘅替代措辭列表
  10. Hironaka 2005, p. 28.
  11. Hironaka 2005, p. 1.
  12. Hironaka 2005, pp. 28–29.
  13. Hironaka 2005, p. 29.
  14. Hironaka 2005, p. 30.
  15. Hironaka 2005, p. 31.
  16. Hironaka 2005, pp. 1, 4-5.
  17. Hironaka 2005, pp. 7 & 23.
  18. Hironaka 2005, pp.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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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Hironaka 2005, p.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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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Hironaka 2005, pp. 59–61.
  23. Hironaka 2005, p. 56.
  24. Hironaka 2005, p.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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