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籍法

(由加拿大國籍跳轉過嚟)

加拿大國籍法訂明一個人成為加拿大國民嘅條件,目前嘅國籍法係建基於《1976年公民身份法》,喺1977年2月15日生效,適用於加拿大所有省份同地區。

除咗少數例外情況,幾乎所有喺加拿大出生嘅人都喺出生時自動成為公民。 外國公民喺加拿大居住至少三年之後,持有永久居留權並精通英語法語之後,可以入籍。

加拿大由幾個前英國殖民地組成,早前嘅居民係英籍人士。 1867年起,加拿大逐漸從英國獲得自治權。1947年,加拿大正式制訂獨立於英國嘅公民身份,並喺1977年取消英籍人士嘅特殊入籍政策。 不過今日嘅加拿大公民仍然可以透過英聯邦公民嘅身份喺英國選舉中投票並擔任公職。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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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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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前,加拿大並無獨立嘅國籍法。即使加拿大喺1867年成為自治領,大英帝國內嘅國籍問題仍然係由英國管理。[1]1911年大英帝國會議成為轉捩點,會議嘅共識——帝國國籍係適用於帝國內嘅統一國籍,而每個自治領有權制訂當地國籍。《1914年英國國籍及外國人地位法令》令帝國歸化適用於自治領以外嘅殖民地,而自治領可以自行決定係咪採用呢項歸化措施。隨後加拿大通過《1914年歸化法令》,容許喺加拿大住滿五年嘅外國人歸化成英籍人士。[2]

「加拿大公民」一詞最早出現喺《1910年移民法令》,加拿大公民嘅定義係喺加拿大出生、定居或歸化嘅英籍人士。《1910年加拿大國民法令》創立「加拿大國民」,將有關嘅國籍身份擴展至加拿大公民嘅妻子以及男性公民喺海外出生嘅子女。不過上述身份只係作為英籍人士嘅子類別。[3]

1947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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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住加拿大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加拿大人對主權國地位嘅渴求與日俱增,同時間社會各個民族嘅衝突變得緊張。於是政府推出《1947年加拿大公民身份法令》,創建獨立於英籍人士嘅加拿大公民身份,提供獨立主權國嘅象徵,並希望透過加拿大人嘅共同身份緩和民族衝突。[4]

隨住加英關係改變,加拿大喺70年代開始逐步廢除英籍人士嘅特權,如投票權。《1976公民身份法令》將英籍人士嘅身份排除喺加拿大法律之外,唔再賦予英籍人士入籍加拿大嘅特權。 同時間,英國亦審視其國籍法,《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將英籍人士嘅定義收窄,唔再視為等同於英聯邦公民。其後,加拿大公民可以憑籍英聯邦公民嘅身份喺英國投票同擔任公職。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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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公民身份法令》下,加拿大公民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取得:

  • 喺加拿大出生(除非父母雙方都不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並且父母任何一方是外國政府的代表、其僱員或任何被授予外交特權或豁免權的人)
  • 喺海外出生且父或母為加拿大籍
  • 喺加拿大居住滿三年
  • 1947年以前因婚姻而喪失英籍人士身份嘅婦女
  • 喺1977年2月15日之前根據該法令推遲外國出生登記(該規定於2004年8月14日廢除)。

法令第8條規定,喺加拿大境外出生嘅人士,而父母都係透過境外出生而成為加拿大公民,除非同加拿大有特定聯繫並申請保留加拿大公民身份,否則會喺28嵗時其公民身份。 歸化人士喺境外出生的子女唔受第8條規定嘅約束;1977年2月15日之前出生嘅任何人都唔受約束。

日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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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8年嘅賠償協議,任何喺1941年至1949年期間被驅逐出境或被註銷國籍嘅日裔人士及其後代都有資格取得公民身份。

王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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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加拿大君主長居英國,但仍被視為加拿大人而非外國人,唯現行法律並無有關君主同其他王室成員取得加拿大籍嘅條文。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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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mmigration Act, 1869". Canadian Museum of Immigration at Pier 21.{{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2. "Naturalization Act, 1914". Canadian Museum of Immigration at Pier 21.{{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3. "Immigration Act, 1910". Canadian Museum of Immigration at Pier 21.{{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4.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1947". Canadian Museum of Immigration at Pier 21.{{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