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審裁處英文Labour Tribunal)係香港司法機構之一,專門處理因為唔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或《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嘅規定而引起嘅申索,亦處理涉及違反僱傭合約條款嘅申索(無論違反嘅係喺香港履行嘅合約條款,定係違反適用《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嘅合約條款);此外,亦處理違反學徒合約條款嘅申索。

審裁處進行聆訊,唔使好似其他法庭噉,謹守一般嚴格嘅證據規則。任何一方都唔可以由律師代表。不過審裁處可以批准喺已經登記嘅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擔任職位嘅人士作為代表應訊,但係呢個代表要得到申索人或被告人嘅書面授權。任何一方如果打算委託代表出席聆訊,要以書面詳列理由向審裁官提出申請。

受理嘅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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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提出嘅申索最常見嘅包括:
  • 欠薪
  • 僱主終止合約嗰陣冇畀規定通知而要畀嘅代通知金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或休息日薪酬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終止僱傭金
  • 年終酬金、雙糧或年終花紅
  • 佣金
  • 建築同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判商同前判次承判商追討唔超過兩個月嘅人工
僱主提出的申索常見嘅包括:
  • 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嗰陣要畀嘅代通知金

勞資審裁處只處理有最少一名申索人嘅申索額超過港幣8,000蚊嘅,或申索人超過10名嘅申索。申索人唔超過10人,而每人嘅申索額都唔超過8,000蚊嘅申索,會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關乎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嘅訴訟同某嘅其他訴訟,喺訴訟因為由產生嘅日期計起滿6年之後,唔可以提出。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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