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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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嘅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 of Hong Kong)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同審裁處組成,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嘅行政同立法機構。
司法制度改
法院、法庭同審裁處改
法官任命改
司法管轄權改
香港雖然分十八區,不過就得一個司法管轄區。喺香港一區發生嘅訴訟,唔一定會喺個區嘅法院聆訴(事實上唔係每區都有法院),而係集中後分派處理。而法院無權管中國嘅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
歷任首長改
-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 休姆(John Walter Hulme,1844年-1860年)(首任)
- 費利普(George Phillippo,1882年–1888年)
- 皮葛(1905年-1912年)
- 李比
- 羅弼時 (1978年-1988年)
- 楊鐵樑 (1988年-1996年)
- 鮑偉華 (1996年-1997年)(暫委)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司法機構政務處改
司法機構政務處,會協助各級法院裏面行政管理,等於政府首長級嘅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政務處由發展部、運作部、支援部同埋優質服務部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