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1],係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婚姻章,冇畀相同性別嘅二人,以經營共同生活嘅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同排他性嘅永久結合關係,係唔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進行嘅解釋

本文聲請大法官釋憲嘅人

2015年8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喺2017年2月20號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釋憲聲請,3月24號司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5月24號下晝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結果表示《民法》冇畀同性有親密性同排他性嘅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喺2年內完成相關嘅修法或係制,呢次釋憲,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可以同性永久結合關係嘅國家[2][3]

編輯

  1. 字第748號解釋 (繁體中文). 司法院大法官. 2017-05-24. 原先內容歸檔喺2019-04-20. 喺2019-05-03搵到.
  2. 灣釋憲有利同性婚姻 CNN:朝亞洲第一國邁進 (臺灣中文). 蘋果日報網站. 2017-05-24. 原先內容歸檔喺2017-07-05. 喺2017-07-12搵到.
  3. 顏凡裴、張欽 (2017-05-24).   (中文). 蘋果日報. 原著喺2017-05-30歸檔. 喺2017-05-29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