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恐怖主義,即係由某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對外國國民或對自己嘅國民進行嘅恐怖主義活動。

呢個詞彙頗具爭議,因為點樣定義恐怖主義本身喺學術同政治上都係充滿咗爭議,宣告某個國家涉及國家恐怖主義,會涉及到國際政治上嘅各種外交判斷。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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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恐怖主義」,並未有一個正式嘅學術上或國際上有廣泛認受嘅定義。唔少學者認為,由政府當局執行嘅行動可以話係屬於「國家恐怖主義」。好似話,使用「恐怖主義」來表示主要目的係引起恐慌嘅暴力行動。

聯合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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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試過喺頒佈嘅《關於「反人類和平安全犯罪」》嘅草案法典度,提出咗有關國際恐怖主義嘅定義。

喺法典嘅第4條列明係「為政治目的,武裝由一國領土入侵另一國領土」;

第5條「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行造成另一國嘅內亂糾紛,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嘅內亂糾紛予以容忍嘅」;

第6條「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行嘅對另一國嘅恐怖活動,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嘅恐怖活動予以容忍嘅」,呢啲都係聯合國度對有關恐怖主義嘅規例。草案法典嘅第6條仲清楚描述咗國家有可能採取恐怖主義行動。依照呢部草案法典,國家可以畀認為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犯罪。

國際人道法同規制恐怖主義嘅法律體系嘅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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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嘅一項基本原則係參與武裝衝突嘅人士,任何時候都必須區分平民同戰鬥員,以及民用物體同軍事目標。因此,國際人道法禁止故意或直接攻擊平民民用建築,禁止不分皂白嘅攻擊。使用人體盾牌或挾持人質嘅做法同樣受到禁止。喺暴力局勢升級成武裝衝突陣,將呢類行為稱為「恐怖主義」並唔會起到額外嘅作用,因為呢啲行為經已構成國際人道法定義嘅戰爭罪。

喺國際人道法度,戰爭入邊嘅一啲特定行為以及針對戰鬥員嘅攻擊冇受限制;而喺針對恐怖主義嘅法例度,已默認係恐怖分子嘅任何行為都受到嚴厲禁止。此外,喺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如果將啲人員稱為「恐怖分子」,就可能抑制佢遵守國際人道法。

對於國家恐怖主義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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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社會科學同哲學領域,針對「恐怖主義」嘅討論大多係指非國家組織[1]。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主席話過,前12份關於恐怖主義嘅決議都未涉及國家恐怖主義,因為呢個唔係一個國際法律概念,而濫用職權嘅政府應當受到國際公約中有關戰爭罪嘅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嘅審判,而唔係違反咗國際反恐法規[2]

布鲁斯·霍夫曼博士話,分唔清國家同非國家嘅暴力會導致忽略一個事實,即「呢兩種暴力間嘅本質唔同」[3]。霍夫曼話,即使喺戰爭度,都存在規約同畀普遍接受嘅行為準則,即禁止使用一啲特定武器同策略,以及襲擊一啲特定目標。比如,《日內瓦公約》同《海牙公約》都列明,戰爭入邊禁止將平民當成人質,對平民或戰俘做出報復,入侵中立領土等。霍夫曼仲覺得,當國家違反咗呢啲規例,應該引用「戰爭罪」論處。

曾經被指控涉及國家恐怖主義嘅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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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玻利維亞總統府嘅胡安·金塔納部長譴責美國實施國家恐怖主義行動。[4]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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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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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tate terrorism and counterterrorism" 存檔,2008-05-12存檔.
  2. ADDRESSING SECURITY COUNCIL, SECRETARY-GENERAL CALLS ON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TO DEVELOP LONG-TERM STRATEGY TO DEFEAT TERROR
  3. Inside Terrorism
  4. 利维亚谴责美国实施国家恐怖主义的卑鄙行为。人民网。2013-07-15。(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