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英文Lands Tribunal)係香港司法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嘅土地審裁處庭長,同埋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嘅土地審裁處法官。審裁處重有兩位身為認可測量師嘅審裁處成員。庭長同法官可以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以單獨審理案件。

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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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審理同判定以下幾大類案件:

收回管有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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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嘅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呢類申請,審裁處除咗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嘅命令之外,亦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同中間收益嘅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喺樓宇內嘅任何財物,同根據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嘅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嘅命令。

建築物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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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嘅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同公契解釋同執行嘅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同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嘅爭議。

補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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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返某啲人士嘅土地,或令到佢哋嘅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需要支付嘅補償款額。

強制土地售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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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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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土地審裁處喺行使司法管轄權嘅時候,具有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嘅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嘅補救同濟助。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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