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Magna Carta),或者叫做Magna Carta Libertatum(自由大憲章),係一個喺1215年簽嘅英倫憲章[1]。大憲章係憲法最明顯嘅早期影響。大憲章影響咗好多嘅普通法同埋好多文件,例如美國憲法。
大憲章最初因為教宗諾森三世、英王約翰同埋英國嘅男爵喺英王嘅權力上嘅不和而寫嘅,要求國王放棄一啲權利、尊重一啲法律程序同埋接受國王嘅遺願係受法律嘅約束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