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拍賣
香港
編輯喺香港,強制拍賣嘅法例,原意係處理同埋一啲業主失蹤或者住户為咗投機而唔肯搬走嘅個案[1]。
2010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爭議
編輯喺2010年1月12號香港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條畀嘅權力,降低要向法庭申請成個地段拎去拍賣嘅要求到八成(原本係九成),之後就出咗《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嘅法律公告,呢個公告喺2010年3月17號得到香港立法會通過,2010年4月1號生效[2]。
涂謹申喺2010年1月29號嘅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話,政府呢個公告唔係好妥,喺2003年傾嗰陣,立法會同政府嘅睇法唔一樣,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就建議成立個委員跟進呢件事[3]。
參與建議人
編輯受影響嘅3類樓宇
編輯- 50年以上樓齡嘅香港樓宇
- 收購只留低一間嘅香港釘子戶,而佢嘅業權分數佔10%以上
- 30年以上樓齡嘅香港工業大廈
免疫樓宇
編輯- 認可古蹟樓,例如永利街
參考
編輯- ↑ 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條,有咗成個地段指明百分比不可分割業權嘅業主,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唔理其他業主嘅反對,將成幢大廈或者成個地段拎去拍賣,目的係重新發展成個地段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香港政府,2010年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8年7月1號,.
- ↑ 2010 年第 6 號法律公告,香港:香港政府,2010年1月22日
- ↑ 2010年1月29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紀要,香港:香港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