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英文:The Coroner's Court,簡稱死因庭)係香港一個特別法庭,負責為一啲死亡個案展開研訊,確定死因同意外情況。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共有20類死亡個案需要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唔係所有呈報嘅死亡個案都需要進行研訊,只有某啲情況需要。當有死亡個案需要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屍體將會送去醫院或公眾殮房,並由病理學家展開處理驗屍等程序。
處理個案
編輯當有死者嘅親人或律政司認為死者嘅死因有可疑,就可以向死因裁判法庭要求裁判,以決定死者嘅死因。此外,當死者嘅死因唔清晰嘅時候,亦會由死因裁判法庭裁決死者嘅死因。另外,一啲受到政府看管嘅人士喺香港政府看管期間死亡,香港政府需要對大眾交代,所以死因裁判法庭亦要為死者嘅死因作出裁決。
裁判官會引導陪審員各種可以選擇嘅裁決。死因裁判法庭嘅權限只在於決定死者嘅死因,如果死者喺幾時喺邊度以邊種種方式死亡,而同決定死因無關嘅內容,例如:嫌兇嘅行兇動機、法律責任或醫療失誤等,都唔包括喺死因裁判法庭嘅結論當中。
研訊
編輯每當有人喺以下情況之中死亡,死因裁判官可以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喺冇陪審團參與嘅情況之下進行研訊︰
- 突然死亡
- 因為意外或暴力而死亡
- 喺可疑嘅情況之下死亡
- 屍體喺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一定要進行研訊︰
- 有人喺受官方看管嘅時候死亡,例如喺監獄度或羈留中心死亡(研訊一定要有陪審團參與)
- 因應律政司司長嘅要求
死因裁判官嘅職權範圍
編輯死因裁判官係司法人員,有權:
- 發出埋葬命令
- 發出火葬命令
-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 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 發出檢掘遺骸命令
- 發出命令將屍體運離香港
- 命令警方調查死亡個案
- 命令進行研訊
- 批准切除同使用死者部份器官
- 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20類需要報告嘅死亡個案
編輯- 醫學上未能確定原因嘅死亡
- 死者死亡前14日內並冇得到診治(死亡前已被診斷為有末期疾病嘅患者除外)
- 意外或受傷導致嘅死亡
- 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嘅死亡
- 施用麻醉藥導致死亡,或喺接受全身麻醉期間死亡,或死亡喺施用全身麻醉藥後24小時內發生
- 手術導致死亡,或死亡喺大型手術後48小時內發生
- 職業病導致死亡,或嗰個人嘅死亡同佢現時/以往嘅職業有直接/間接嘅關聯
- 胎死腹中嘅個案
- 孕婦喺產嬰/墮胎/流產後30日內死亡
- 主因不明嘅敗血症導致死亡
- 自殺身亡
- 受官方看管時死亡
- 喺具有逮捕或拘留嘅法定權力嘅人履行職責嘅過程中死亡
- 喺政府部門嘅處所內死亡,而嗰個部門嘅公職人員有法定嘅逮捕同拘留權
- 法例指定嘅某類精神病人喺醫院或精神病院內死亡
- 喺私營照料院所內死亡
- 殺人罪行導致嘅死亡
- 施用藥物或毒藥導致嘅死亡
- 受虐待、飢餓或疏忽導致嘅死亡
- 喺香港境外死亡,而屍體被運入香港
死亡事實證明書
編輯死因裁判官可以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作為死亡事實嘅臨時文件。死亡事實證明書可以用喺以下情況:例如要將屍體運去另一國家安葬,特別係嗰個國家要求提交官方文件,證明死者並唔係死於傳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