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登記證,俗稱殘疾證白卡,係香港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為喺香港居住嘅殘疾人士提供嘅自願登記證件。呢款證件自1999年起推行,初時係張冇個人相片嘅證件。2005年4月起,大概兩年半內,逐步改換具防偽特徵並註有個人相片嘅證件。

個證有效期係2年(只適用於身體機能暫時受損及/或未滿11歲嘅細路同未滿18歲嘅後生)或永久(適用於身體機能長期或永久受損並年滿18歲嘅人);而未滿11歲嘅細路同未滿18歲嘅後生持證人,有效期係2年或年滿11歲同18歲後嘅兩個月內(以較早者為準),持證人必須分別喺年滿11歲同18歲後嘅兩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

以下呢啲人合符資格申請:

  1. 聽覺受損
  2. 視覺受損
  3. 肢體傷殘
  4. 言語障礙
  5. 弱智
  6. 精神病
  7. 自閉症
  8. 器官殘障長期病患
  9.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
  10. 特殊學習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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