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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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假定係現代法律嘅一個重要原則。呢個原則係指當一個人未畀法庭判有罪之前,要先假定佢係無罪。
無罪假定係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嘅一項重要原則,係國際公約確認用嚟保護基本人權,亦係聯合國喺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同推行嘅最低限度標準之一。假如原告拎唔出足夠合理證據,被告就冇罪喇。
香港
編輯香港以前係英國屬地,繼承咗英國普通法嘅傳統,用無罪假定嚟對待疑犯,即係係疑犯未經審判定罪之前都必須假定為無罪。呢個原則貫穿香港刑事訴訟程序嘅每一個步驟。英國上議院議員約翰·紳奇勳爵形容呢個原則係「貫穿英國刑事法嘅金線」。雖然係咁,危險藥物條例下嘅所有罪行同非禮罪仍然係屬於有罪假定,例如,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講明,任何被指控觸犯呢條法例嘅人士都必須承擔一切舉證責任。
除咗咁,無罪假定亦要求控方所提出嘅所有證據都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先可以將被告定罪;如果唔係,係疑點利益(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嘅原則下(另一由無罪假定延申出來嘅原則),被告會被判無罪[1]。
香港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係1986年嘅R. v. Oakes案例,奠定咗無罪推定嘅重要性。除咗透過案例嚟保障無罪推定,香港亦透過成文法(statute)嚟更加明確清晰咁確保呢個原則同埋延申權利獲得認可同保障。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一)條確認「無罪假定原則」
「 |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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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二)(庚)條保障不自我指控權及緘默權
「 | 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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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攷
編輯- ↑ 《新版香港法概論》;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陳弘毅,陳文敏,李雲菁,陸文慧合編; ISBN:978-962-04-2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