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審裁處 英文The Copyright Tribunal)係香港一個獨立嘅類似司法機構,1997年12月1號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69條成立。版權審裁處嘅前身係根據1956年英國《版權法例》成立嘅播演權審裁處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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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審裁處嘅主要職能,係審決有關特許機構發出嘅特許或佢哋實施嘅特許計劃下嘅版權同相關爭議。總括嚟講,任何人如果認為喺特許計劃下唔合理噉被拒發特許,或認為獲發特許嘅條款唔合理,可以將個案轉介審裁處。

審裁處亦可以審決其他唔涉及集體特許機構嘅事項,例如喺相關權利擁有人嘅身分或下落未能夠確定嘅時候,審裁處可以代某項表演嘅複製權擁有人給予同意,或代表演者嘅租賃權擁有人給予同意。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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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有權就案件嘅事實作出定論,並根據事實作出合理嘅決定。審裁處嘅聆訊通常公開進行。當事人只可以就法律論點對審裁處嘅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喺審裁處席前進行嘅法律程序受《版權審裁處規則》(第528D章)規管。呢條規則喺2017年5月1號開始生效。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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