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
(由總領事跳轉過嚟)
領事(Consul,粵拼:ling5 si6/ling5 si2),舊時又繙江臣,係駐外國各埠之官員,以保護僑民。領事駐喺領事館。佢同大使唔同,大使係元首代表,多數駐外國首都,而領事就喺唔係首都嘅地方設置。領使分成四級,一總領事,二領事,三副領事,四隨習領事。前三者正式,隨習領事只係領事館屬員。安排邊級,就睇大埠定細埠。有啲領事館只係幫僑民,有啲會發簽證。若果冇正式領事,亦可以委任名譽領事,以服務僑民。名譽領事未必係本國公民。
總領事又叫常務總領事,駐喺總領事館。
史
編輯類似領事嘅職務,古希臘嘅時候已經有。而領事呢個名,興起於歐洲比薩城同威尼斯城大概十一二世紀。兩城都喺家下意大利境內。呢啲城邦,經海路做生意,會派官吏駐守外國,以便解決水手同商人麻煩。
之後各國交流頻繁,向世界各地派駐領事已經成為外交慣例。
大清國由道光簽訂虎門條約五口通商開始,就有各國領事駐守喺清國。之不過要到光緒元年,大清先派駐領事去美國舊金山同古巴。光緒三年,置領事於日本橫濱同大英帝國治下嘅星架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