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委任證
香港警察委任證係香港警察嘅身份同職權識別證明。根據《警察通例》第20章,警察喺任何時候都要隨身攜帶委任證,去顯示警員嘅名、職級同委任號碼等資料。
歷史
編輯香港警察用委任證嘅歷史嚟自英殖香港皇家警察時代當時宗主國英國嘅制度,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去證明佢嘅身份。喺英國,除咗警察外,軍情五處(內務情報)官員都帶委任證[1][2]。
委任證內容
編輯委任證嘅正面用中文、英文同彩圖方式印有以下資料:
- 警員照片
- 警員姓名
- 警員職級
- 僱員號碼
- 「香港警察」及「HONG KONG POLICE」字眼嘅鐳射標記
- 警徽標誌(彩色)
- 背面聲明:「本證持有人是經正式委任的香港警察,其相片及資料載於背面。」[3]
出示法規
編輯《警察通例》
編輯依據《警察通例》,警察用佢哋嘅權力嗰陣必須表明身分,便衣人員要出示委任證:
「 | 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
|
」 |
——《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第二點 |
喺有市民要求時,警長以下職級嘅警員應披露職級同警務處職員編號[4]:
「 | 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人員於行使其法定權力時,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其身分的個人資料。人員按要求表明身分後,應最低限度透露以下資料: (警長以下職級)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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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通例》第20章3條 |
判決案例
編輯1997年,一個叫Lau Yin Kum嘅女人被警察截查嗰陣要求過警察出示委任證,之後就發生衝突,警員亦以「阻差辦公」嘅罪名將Lau Yin Kum拘捕。原審裁判官裁定警察嗰陣執行緊職務,而被告Lau Yin Kum嘅行為構成阻差辦公,所以判被告罪名成立,被告隨即上訴。但係,高等法院推翻咗原審裁判,指出原審裁判官似乎認為被告冇喺警員要求下即刻出示佢嘅身份證,並要求一位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呢個行為構成「阻差辦公」。高等法院清楚講到,呢個唔係適合嘅定罪基礎,因為「一名市名有權要求一名執行職務中的警員,不論他是軍裝與否,出示他的委任證以資識別」(第七段,筆者中譯)。換言之,要求警員喺執行職務嗰陣出示委任證,唔可以當做阻差辦公[5]。
《警訊》講關於委任證
編輯2014年,《警訊》喺節目入面提到一個應屆會考生被身穿綠色軍裝自稱警員嘅男子「即時罰款」,攞走一百蚊,《警訊》喺節目入面教市民點樣去辨認委任證嘅真同假[6]。同年嘅另一集《警訊》入面,主持表示市民有權同警察要求出示委任證,而警員亦需要跟住指示出示[7]。
2019年6月21號,元朗721事件前夕,葵涌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賈耀坤喺嗰日《警訊》節目度表示,便衣警務人員用警察權力嗰陣,必須主動出示委任證。軍裝警務人員用警察權力嗰陣,假如市民提出要求,亦要出示委任證[8]。由於節目播放9日前咁啱係612示威入面蒙面速龍小隊拒絕出示委任證同展示警員編號嘅爭議入面,輿論認為嗰集節目嘅內容好諷刺[9]。
爭議
編輯喺6·12事件開始,警員多次違反守則,喺執行期間未有出示委任證。喺之後示威現場嘅警員,無論係軍裝定係便裝警員,絕大多數都用面罩蒙面,部分更加唔肯出示委任證、唔展示警員編號,態度又惡劣。有警員甚至將出示委任證要求視為挑釁,對提出嘅市民惡言辱罵、恐嚇甚至拘捕。2020月8月16號,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被捕嗰時,四名黑衣警員中有三名仍然唔肯出示委任證。
攷
編輯- ↑ Wright, Peter (1988). Spycatcher. Bantam Doubleday. ISBN 978-0440201328.
- ↑ 何家騏,朱耀光:《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1 年
- ↑ 〈教你分!假警察委任證6大錯位〉。蘋果日報。2015-09-11。原著喺2021-02-22歸檔。喺2021-02-14搵到。
- ↑ 〈《警察通例》〉 (PDF)。原著 (PDF)喺2019-08-14歸檔。喺2019-08-28搵到。
- ↑ 端木皚 (2020-01-21)。〈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差辦公嗎?〉。眾新聞。原著喺2021-02-22歸檔。喺2021-02-14搵到。
- ↑ 香港警察。〈港台警訊片段-警察委任證〉。警訊。
- ↑ 〈市民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遭留難 便衣警察:警訊太膚淺〉。熱血時報。2014-12-14。
- ↑ 香港警察 Hong Kong Police。〈罪案呼籲– 假冒警察〉。警訊。
- ↑ 〈《警訊》教市民分辨警員身份 網民揶揄終極割席〉。立場新聞。2019-06-23。原著喺2021-02-13歸檔。喺2021-02-21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