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通知書
香港警方發出嘅文書
呢篇文講香港《公安條例》下嘅《不反對通知書》。想搵香港《稅務條例》下嘅《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嘅話,請睇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不反對通知書(英文:Letter of No Objection,粵文意思:唔反對通知書)係香港《公安條例》下香港警務處處長針對集會或者遊行發出嘅文書,代表唔反對活動嘅進行。如果處長喺指定期限內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要處長無發出反對遊行嘅通知,仍然可以視為已經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唯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就代表遊行已被禁止[1]。
發出咗不反對通知書嘅示威活動,警方會派員幫手開路同維持秩序,如果係大規模遊行,運輸署同各公共交通機構更會預先公佈相應嘅交通措施,譬如路線改道或者停駛。
申請條件
編輯凡係香港境內搞嘅超過50人嘅集會或者超過30人嘅遊行,都需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但唔包括喺私人處所或者教育機構搞嘅活動,或者純粹涉及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專業、商業或者殯殮嘅活動。
申請結果通知
編輯警方收到不反對通知書通知書後,需要向申請者通知申請結果。但係假如警務處處長喺指定期限內都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要處長無發出過反對遊行嘅通知,仍可睇成已經發出咗不反對通知書[2]。而按《公安條例》,指定期限嘅計法係:
- 活動開始前夠7日提出嘅申請(每日上晝11點截止),警方要喺活動開始前至少48個鐘頭通知申請結果。
- 活動開始前唔夠7日但夠72個鐘頭提出嘅申請,警方要喺活動開始前至少24個鐘頭通知申請結果。
- 活動開始前唔夠72個鐘頭提出嘅申請,警方要喺活動開始前通知申請結果。
相關罪名
編輯如果參加無申請過不反對通知書嘅示威活動,有機會觸犯「未經批准集結」;如果參加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嘅示威活動,就有機會觸犯「非法集結」。
爭議
編輯喺2019年反送中逆權運動爆發初期,根據民間人權陣線引述嘅統計,以往遊行唔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嘅機會只係得約莫0.01%[3](意思即係平均每約一萬宗申請先至有一宗唔獲批)。但係自從7月27號光復元朗遊行開始同埋之後多數反修例遊行,都唔獲批不反對通知書,泛民主派認為係打壓示威自由。
參考
編輯- ↑ 〈警方反對遊行通知書懶人包 | 法政匯思 | 立場新聞〉。《立場新聞 Stand News》 (英文)。原先內容歸檔喺2020-10-24。喺2019-07-28搵到。
- ↑ 公眾遊行不需申請牌照
- ↑ 【光復元朗】7.27未批不反對通知書 民陣:過去僅0.01%不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