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文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又喊做1885年《天津條約》(法文Traité de Tianjin越南文和約天津Hòa ước Thiên Tân)或者《中法新約》,係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清朝政府同法國為唨結束個中法戰爭天津簽訂嘅和約,兩方簽字代表係李鴻章法國駐華公使巴蒂挪忒(Patenôtre)。正本原本存喺中華民國外交部,而今寄存喺國立故宮博物院個恆溫恆濕庫房度保存住。

簽齊條約後嘅李鴻章同巴蒂挪忒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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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條約總共十款,主要內容有:

  1. 中國承認法國同越南喺1884年簽定嘅第二次順化條約;
  2. 中法兩國派人勘定中越邊界;
  3. 中國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胜諒山
  4. 中國對法國貨物嘅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5. 中國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6.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份條約嘅簽訂,代表住中國承認咗法國對越南嘅保護權,同時令到中國西南逐漸噉俾法國納入佢嘅勢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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