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篇文章講嘅係中華民國立國以來嘅政區。想搵臺灣同附屬島嶼嘅政區劃,請睇「臺灣政區」。想搵中華民國喺1936年至2005年間所宣稱嘅政區,請睇「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政區」。想搵中華民國領土嘅變遷同概況,請睇「中華民國疆域」。想搵中國歷代嘅政區,請睇「中國政區」。

中華民國而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同《地方制度法》嚟規範政區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層級,一級政區係直轄市;二級政區係;三級政區係縣轄市(僅限臺灣省)、;四級政區係;五級政區就係[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嘅行政疆域圖

中華民國行政區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依照1999年制定嘅《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政區就係附屬於上級政區嘅編組單位,冇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嘅政區(公法人)叫做「地方自治團體[2],而家包括直轄市、縣、市同鄉、鎮、縣轄市。省原本係地方自治團體,喺《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冇公法人身分嘅政區單位;縣同市嘅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同指揮,改係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喺部分法律同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係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咗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幾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嘅功能。由於直轄市、縣、市係最主要嘅政區同基層政權單位,因而成日合稱「縣市」。

參考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