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
垃圾(原寫擸𢶍[1])或者廢物係唔需要嘅固體物質。喺人口密集嘅大城市,垃圾處理係令人頭痛嘅問題。常見嘅做法係收集後送去堆填區,或者係用焚化爐焚化。但兩者都會製造環境問題。堆填區處理不當會污染地下水同發出臭味同CH4,而且好多城市可供堆填嘅面積將會越嚟越少。焚化則無可避免會產生有毒氣體污染空氣,產生嘅二氧化碳會加劇地球暖化。多數城市都喺度研究緊減少垃圾嘅產生,同鼓勵資源回收。
垃圾嘅定義
編輯巴塞爾公約
編輯根據《巴塞爾公約》,「垃圾」係指畀人掉、打算掉或者根據國內法規定一定要掉嘅嘢[2]。
日本嘅法律
編輯根據《處理同埋清潔垃圾有關嘅法律》(垃圾處理法)第2條,「垃圾」係指「垃圾、大型垃圾、燒完嘅灰、污泥、人嘅排泄物、廢油、廢酸、廢鹼、死畜同埋其他污糟或冇用嘅嘢,唔理係咪實心抑或液體(放射性物質同埋畀佢污染咗嘅放射性垃圾唔計[3])」。
「垃圾」係指「主人用唔著或賣畀人,所以變冇用」嘅嘢,呢個解釋由當時嘅厚生省(環境衛生局環境整理組)發出嘅通知[4]而提出。所以有價值嘅嘢唔算係垃圾。
根據《循環型社會構建基本法》,唔論有價值抑或冇價值都叫做「垃圾等」。
根據環境省嘅通知,垃圾係指東主唔能自用或以有錢嘅方式轉讓,變得冇用嘅嘢。判斷時會綜合考慮個嘢嘅特質、排出情況、一般處置方式、有無交易價值同埋東主意願等因素[5]。
- 個嘢嘅特質:滿足使用要求,又唔會搞到散落、漏出、惡臭等影響生活環境嘅情況[5]。
- 排出情況:排出有計劃,符合需求,喺排出之前同排出時有適當保管同埋品質管理[5]。
- 一般處置方式:已經有產品市場,通常唔會以垃圾方式處置[5]。
- 有無交易價值:東主同買嘢嘅人有有錢轉讓,個交易本身亦有經濟合理性,例如唔收取處理費用,轉讓價格都符合競爭產品加運費等經濟計算[5]。
- 東主嘅意願:從客觀因素合理推斷,東主啱用或用到錢轉讓,又或者並冇掉或處置嘅意願[5]。
- 長期(大約180日以上)亂拋[6]。
美國嘅法律
編輯根據《聯邦法資源保護復原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垃圾」指「所有嚟自垃圾處理廠、自來水廠或空氣污染防治廠排出嘅垃圾、廢料同埋污泥,以及工業、商業、採礦、農業活動同埋社區活動所產生嘅實心、液體、半實心或氣狀物質[7]。」但「唔包括生活污水固體物同溶解物、灌溉排水固體物同溶解物、受42條水質污濁防治法排放許可需要嘅工廠廢水污水,又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定義嘅放射源、特殊放射性物質或副產品[7]。」
中國嘅法律
編輯根據《固體垃圾環境污染防治法》第88條,「垃圾」係指「冇利用價值」或者雖有利用價值但「遭丟棄或拋棄」嘅嘢,可分為「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垃圾」同埋「危險垃圾」等三大類[8]。
垃圾嘅處理
編輯文化
編輯類型
編輯睇埋
編輯攷
編輯- ↑ 梁春勝:《敦煌俗字典》讀後記(上)[失咗效嘅鏈]
- ↑ 巴塞爾公約(和文),環境省,2017年1月27日查閱。
- ↑ 放射性垃圾由《放射性同位素規管法》同埋《特定放射性垃圾最終處理法》規管,所以唔係《垃圾處理法》範圍。
- ↑ 〈處理同埋清潔垃圾有關法律嘅運用須知〉。環境省。喺2017-05-27搵到。
- ↑ 5.0 5.1 5.2 5.3 5.4 5.5 〈行政處分指引(通知)〉 (PDF)。環境省。2013-03-29。喺2017-05-27搵到。
- ↑ 〈已胡亂裝入嘅廢輪胎需適當處理〉。環境省。喺2017-05-27搵到。
- ↑ 7.0 7.1 〈美國嘅工業垃圾處理〉 (PDF)。一般財團法人自治體國際化協會。喺2022-04-04搵到。
- ↑ 藤本延啓 (2012年)。〈中國南京市嘅垃圾處理情況〉 (PDF)。《熊本學園通信 銀杏並木》。vol.412: p155-164。喺2022年6月19日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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