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英文Audit Commission)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嘅獨立部門,亦係香港歷史最長嘅部門之一,專責幫香港政府條數核數。

英軍喺香港成立殖民地之後,1844年已經委任謝利做第一位核數總長,直接向英國當時嘅殖民地帳目核數局局長匯報。自1867年,港英政府帳目由當地政府負責審計,但係喺某尐情況下,仍要交由倫敦主計審計長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審計。

1910年5月,香港核數署正式成立。1947年,香港核數署署長嘅職銜改名做總監,而代表佢出掌屬土核數署嘅主管嘅職銜就改名做核數署署長

隨住英國殖民地政策轉變,1971年年底廢除咗總監一職,設喺倫敦嘅中央核數機構都摺咗。有關方面決定屬土嘅審計工作應該由當地嘅核數署主管(即核數署署長)負責,並要求各屬土制定法例,落實呢項決定。

香港嘅《核數條例》喺1971年12月制定,具體界定核數署署長嘅委任、任期、職責同埋權力,並就政府帳目嘅審計同報告訂定條文。根據嗰條條例,核數署署長係政府帳目嘅外部審計師,有好大權力,可以查政府部門嘅記錄,又可以要求任何公職人員作出解釋,同埋提供佢認為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喺根據嗰條條例執行職責同埋行使權力時,核數署署長唔使聽任何人或者機構嘅指令或者受佢哋控制。

1978年,嗰陣時嘅立法局成立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審計報告等事宜。1986年,立法局同核數署制定衡工量值嘅審計準則,正式處理部門嘅效率問題。

香港主權移交,《香港基本法》第5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運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而審計署署長重成為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主要官員之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核數署於是改名做審計署阿頭審計署署長

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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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署長係香港公職人員,根據《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數條例》執行職務時,唔使聽任何人或者機構嘅指令。署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國務院委任(根據《核數條例》第3條[1],主權移交前由香港總督委任)。

而家審計署署長每年向立法會主席呈交三份報告書,一份根據《核數條例》第12條嘅規定,每年要呈交一份政府帳目;同埋兩份關乎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按照《核數條例》第12條同埋《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501章第72條嘅規定,進行審議。

歷任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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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成立咗百幾年,首長個名轉過好幾次。

核數總長
核數長
核數署署長
審計署署長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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