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執法
法律上,當警察、檢察官等政府官員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時,就會出現選擇性執法,即選擇是否行使或如何懲罰違法者的權力。執法者會有偏見地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例如基於種族偏見或是腐敗因素。通常選擇性執法被認為是一種法律濫用行為和對法治的威脅。
喺某啲情況下,選擇性執法可能係可取嘅[1]。例如,對青少年進行口頭警告可以有效地改變佢哋嘅行為,此時可以唔需要對佢哋訴諸法律懲罰,而且仲可以減少政府嘅法律費用。喺其他情況下,選擇性執法可能係唔可避免嘅。例如,要警察向佢哋所見到嘅每一個超速駕駛者開出交通罰單可能係唔切實際嘅,所以警察可能別無選擇,只能將懲罰對象鎖定喺啲最魯莽嘅駕駛員身上。
部分有爭議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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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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