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23條
香港基本法第23條,係香港基本法嘅一條,講及國家安全,包括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同埋竊取國家機密等等。條文內容指引香港就呢啲方面立法。

2003年,香港政府喺香港立法會提出《國家安全法》草案,條文內容俾人認爲侵犯人權,破壞言論自由,激發50萬人參與七一大遊行反對,政府收返個草案。
2020年,全國人大決定兜過香港立法會,直接頒佈《香港國家安全法》。
條文原文 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1][2]
2003年草案 編輯
2002年北京要求香港政府幫廿三條立法。2002年到2004年期間,香港政府打算提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立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國家、竊取國家機密等等刑事罪名;泛民主派批評條文拑制言論同結社自由,以言入罪。好多專家學者指出「二十三條立法」事宜,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插手香港事務,不利於一國兩制,損害香港以及中國民主制度嘅實踐。
草案激起市民強烈反彈,以至2003年嘅七一遊行有五十萬人。7月9號政府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前夕,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劈炮,香港政府最尾暫時收返,暫停立法,之後冇再提交。
2020年全國性法例 編輯
梁振英、林鄭月娥做香港特首任內,中國中央政府不時向香港政界施壓,要爲廿三條立法。到咗2020年,經過反修例運動之後,全國人大決定直接用《基本法》附件三嘅中央政府預留權力,兜過香港立法會,用「全國性法律」機制頒佈《香港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