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年法庭
香港少年法庭係香港專門處理10至16歲少年犯嘅法庭。除咗殺人罪之外,如果犯案者係16歲以下嘅少年(而嗰單案件冇超過16歲人士同時被檢控嘅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嘅青少年發出監管同保護令。(根據香港法例,未夠10歲嘅兒童唔能夠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唔會受審訊。)
香港主權移交之前,少年法庭叫做兒童法庭。
特別程序同規定
編輯為咗保障少年被告嘅利益,少年法庭會有特別程序同規定:
- 除咗同案件有關嘅人士同記者之外,其他人都唔可以出席(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拒絕記者出席)。
-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同有關上訴案件)嘅報導,都唔可以提及有關人士(包括被告或證人)嘅名、地址或就讀學校,唔可以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佢哋身份被識別嘅資料,亦唔可以發表任何有關佢哋嘅圖片。
- 少年法庭有責任以淺白嘅語言向被告解釋控罪內容、確保被告明白控罪嘅性質。
- 法庭有權為咗被告嘅利益盤問證人,亦可以畀被告嘅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一般嚟講,普通法地區嘅法官好少會親自盤問證人)
- 為咗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強制佢嘅父母或監護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佢哋離開法庭。
- 作出判決之前,法庭一定要得到關於嗰個少年嘅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同病歷等資料。
- 未滿14歲嘅少年,唔可以判處監禁。年滿14歲但係未滿16歲嘅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嘅處罰方法,唔應該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嘅時候亦唔可以同成年囚犯接觸。
- 而18歲以下嘅青少年,除咗涉及謀殺/誤殺嘅案件之外,所有嘅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