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年法庭香港專門處理10至16歲少年犯嘅法庭。除咗殺人罪之外,如果犯案者係16歲以下嘅少年(而嗰單案件冇超過16歲人士同時被檢控嘅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嘅青少年發出監管同保護令。(根據香港法例,未夠10歲嘅兒童唔能夠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唔會受審訊。)

香港主權移交之前,少年法庭叫做兒童法庭

特別程序同規定 編輯

為咗保障少年被告嘅利益,少年法庭會有特別程序同規定:

  • 除咗同案件有關嘅人士同記者之外,其他人都唔可以出席(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拒絕記者出席)。
  •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同有關上訴案件)嘅報導,都唔可以提及有關人士(包括被告或證人)嘅名、地址或就讀學校,唔可以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佢哋身份被識別嘅資料,亦唔可以發表任何有關佢哋嘅圖片。
  • 少年法庭有責任以淺白嘅語言向被告解釋控罪內容、確保被告明白控罪嘅性質。
  • 法庭有權為咗被告嘅利益盤問證人,亦可以畀被告嘅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一般嚟講,普通法地區嘅法官好少會親自盤問證人)
  • 為咗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強制佢嘅父母或監護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佢哋離開法庭。
  • 作出判決之前,法庭一定要得到關於嗰個少年嘅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同病歷等資料。
  • 未滿14歲嘅少年,唔可以判處監禁。年滿14歲但係未滿16歲嘅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嘅處罰方法,唔應該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嘅時候亦唔可以同成年囚犯接觸。
  • 而18歲以下嘅青少年,除咗涉及謀殺/誤殺嘅案件之外,所有嘅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香港而家有五個少年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屯門裁判法院之內[1]

參考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