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英文High degree of autonomy)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喺《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嘅其中一個承諾,由鄧小平提出,即係除咗國防外交之外,除非香港發生「推翻或顛覆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和中央政府的主權」[1],香港其他事都可以自己管,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嘅司法權同終審權。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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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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