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文: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係香港一項刑事罪名,係喺致命交通意外發生嗰陣,肇事司機有機會被告嘅一條罪[1]。
法例
編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係罰款HK$50,000同坐監10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5年,再犯10年[2]。
如果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36A條)嘅話,最高刑罰係罰款HK$50,000同坐監7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2年,再犯5年。
如果受害者係警務人員而傷勢較輕,可以加控《襲擊警務人員》,最高刑罰係罰款$5,000同坐監6個月。
上面嘅罪名都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同埋喺交通違例記分制到扣10分;另外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如果司機干犯以上罪行嗰陣,體內
- 酒精濃度達第3級(即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超過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的酒精),或拒絕接受酒精呼氣/血液/尿液測試;或
- 含有任何份量的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搖頭丸」)
會被視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嘅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另外,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或誤殺作為交替控罪。例如1983年邱德根個仔邱達成喺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3]。
危險駕駛定義
編輯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唔同不小心駕駛[4][5]。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唔理交通訊號、唔理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唔停車又唔減速、扒頭、玩飄移、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危險駕駛本身已經係刑事罪行,最高刑罰係罰款港幣25,000文同坐監3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再犯1年半以上。並且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同交通違例記分制入面記10分。
但如果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同其他車輛嘅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嘅罪行。
引致他人死亡定義
編輯歷史
編輯自2000年7月1號起,「魯莽駕駛」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分別被「危險駕駛」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取代[6]。
參考
編輯- ↑ 〈運輸署 - 危險駕駛〉。運輸署。原先內容歸檔喺2020-08-11。喺2019-08-23搵到。
- ↑ "Hong Kong e-Legislation". www.elegislation.gov.hk. 喺2021-11-27搵到.
- ↑ 〈83年邱達成撞死警誤殺囚四年〉。原先內容歸檔喺2010-03-08。喺2018-05-11搵到。
- ↑ 〈存档副本〉 (PDF)。原先內容歸檔 (PDF)喺2019-11-04。喺2008-05-03搵到。
- ↑ 〈存档副本〉。原著喺2008-04-19歸檔。喺2008-05-03搵到。
- ↑ 〈運輸署 - 危險駕駛〉。www.td.gov.hk。喺2021-11-27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