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係一種飲酒之後揸(有地方包埋揸、揸飛機、同其他機器騎馬咁)。

酒後揸車引起嘅意外

酒後駕駛舊時叫醉酒駕駛,係指飲酒之後揸車揸船,不過飲酒後唔一定會醉,唔醉一樣都會影響駕駛,所以就改叫酒後駕駛。

世界各地對酒後駕駛有唔同嘅定義。

各地標準 編輯

歐洲 編輯

美洲 編輯

非洲 編輯

高加索 編輯

中東 編輯

東亞 編輯

  • 中國大陸:100毫升多過20毫克:罰款200-500人民幣,吊銷1-3個月車牌;100毫升多過80毫克:入獄15日、吊銷3-6個月車牌及500-2000人民幣罰款)[4]
  • 香港:0.05%(或每100毫升呼氣量內含22微克酒精,又或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如果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當事人最高可被罰款25000港元、監禁3年、停牌三個月、被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以及強制修讀一個駕駛改進課程。再犯更可被停牌至少兩年[5]。如果因為醉駕引致他人死亡,會被改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可被判10年監禁。
  • 澳門:任何人喺公共道路上揸車而其佢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2克或以上,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就判處最高一年監禁及停牌一年至三年[6]
  • 日本:0
  • 中華民國(台灣):0.05%(0.05%以上未滿0.11%者罰15,000至60,000新台幣,停牌一年;超過0.11%以上停牌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最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而要負刑責,加重刑罰二分之一。),導致重傷或死亡,終身停牌[7]
  • 韓國:0.05%

西太平洋 編輯

中亞 編輯

南亞 編輯

東南亞 編輯

參考 編輯

  1.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Limits Worldwide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08年7月2號,.,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olicy Studies. Page retrieved 30 October 2006
  2. UK Government Advice on Gibraltar Page retrieved 30 October 2006.
  3. El alcohol y la conducción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07年7月26號,. (page in Spanish). Page retrieved 30 October 2006.
  4. . 中國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原著喺2010年1月8號歸檔. 喺2011年3月14號搵到.
  5. . 原著喺2009年4月30號歸檔. 喺2011年3月14號搵到.
  6. 澳門《道路交通法》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15年4月2號,.第九十條
  7. . 原著喺2007年12月5號歸檔. 喺2011年3月14號搵到.
  8. LTSA website

睇埋 編輯

出面網頁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