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u Residents,俗稱回鄉卡),舊時叫港澳同胞回鄉證(Home Return Permi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係具有或被視為中國國籍嘅香港人、澳門人返中國大陸(俗稱「回鄉」、「返鄉下」)過邊檢時必須出示證件,其他國籍人士可以用護照申請簽證過關。
港澳居民中嘅非中國公民唔可以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譬如美籍港人返大陸必須申請中國簽證。
歷史
編輯1949年10月1號之前,當時嘅香港政府同中華民國政府並冇限制中國大陸居民從內地移居香港,而一般人都可以隨意往來香港同大陸兩地。進出澳門嘅情況亦相似。
1951年1月30號,當時嘅廣東省人民政府頒佈《關於沿海旅客進出入國境的佈告》(粵公邊字第6號),規定自1951年2月15號起,所有旅客出入境前都要向所在地或目的地嘅縣、市以上人民公安機關申請出境或入境,經核准並取得通行證後,至准出入。當時如果要申請有關通行證,申請人須事先委託中國大陸嘅家屬或親朋,代向相關嘅公安機關申請。辦妥申請手續後,再由代申請人將辦妥嘅通行證寄畀申請人,申請人先至得以持通行證入境。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陸前申請嘅通行證,改成憑港澳當局簽發嘅身份證件,響入境時向羅湖口岸或者拱北口岸嘅邊防檢查站,申領一次有效嘅《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陸要填寫《回鄉介紹書》,填寫時須列明返鄉目的、目的地同逗留時間等。
1979年7月10號廣東省公安廳宣佈,由1979年8月1號起,將一次有效嘅《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改為三年內多次使用有效嘅《港澳同胞回鄉證》,方便港澳居民前往大陸,證件大細同一本護照相同。另外每次入境時,持證人都要填寫「港澳同胞回鄉入境卡」,清楚列明目的地同日期等資料。同時,亦要向中國海關申報有冇帶住自用嘅免稅物品,好似手表、相機、限定嘅外幣等等。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鄉證》嘅有效期由3年延長到10年。1988年9月8號,《港澳同胞回鄉證》嘅照片頁上過膠並加貼電腦條碼。
由於每本《回鄉證》嘅查驗頁用完,就要換新證,對於經常需要過境嘅人,例如中港過境巴,貨車司機等,佢哋嘅證件用咗幾個月就要換,好唔方便,因此當局響1999年1月起推出現時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同信用卡差唔多大,即係ISO 7810 ID-1標準,可以響有效期內無限次來往內地同埋港澳兩地。2002年開始,舊有嘅《回鄉證》亦都唔使再響查驗頁上扱印。
現時,中方亦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持有人提供類似香港入境處e-道嘅自助查驗系統,持有人只需要填妥授權書,記錄容貌同指紋之後,就可以用。
2008年12月31號,《港澳同胞回鄉證》正式被取代《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因為最後一日簽發嘅最長有效期(10年期)回鄉證有效期響當日屆滿)。
申請方法
編輯批評
編輯回鄉證好似外國護照旅遊簽證,申請要審批,唔係人人都有資格一定得到批發。例如香港一啲泛民主派人士。另外近年大批港澳居民北上中國內地(特別係深圳)娛樂場所吸食毒品[2],若果佢哋初犯會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或者罰款,並且會響回鄉證嘅電腦檔案內附注有關嘅犯事紀錄。再犯會被吊銷回鄉證一段時間,禁止踏足內地限制期由三個月到三年不等[3]。
註
編輯參考
編輯- 鄭宏泰、黃紹倫著,《香港身份證透視》,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ISBN 962-04-2367-4。
- 張勇、陳玉田:《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出版社:三聯書店(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