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基本法係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佢嘅實際作用同憲法實際上一樣。「基本法」一詞所味意是唔永久並權宜之計,又或者因為宗教原因(例如睇唔到有高於宗教經典嘅至高法律),喺未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嗰效果。
基於權宜而唔訂立憲法
編輯喺西德,因為國家分裂,西德政府唔想喺東德重未自由前施行憲法,只有暫停施行憲法,以基本法Grundgesetz實施(暫時排除咗東德國民)民主選舉同埋其他保護民主社會嘅必要法則。後來基本法嘅方式行之有效,德國喺統一後仍然維持落去。
喺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慮到國土重未完全自由,所以喺2002年施行基本法以便自治政府建立管治合法性,為以後民主選舉鋪路,等全國領土恢復自由後先至實施1968年訂立嘅憲法。
基於宗教而唔訂立憲法
編輯喺沙地阿拉伯,因為唔想建立高過伊斯蘭法嘅憲法,權宜下就建立基本法。以色列立國時因為宗教同其他拗撬,無法子一次寫起成份憲法,但又有實際憲制性法律規管憲政秩序(見en:Harari Decision),變成喺唔同時間寫唔同嘅基本法,又無訂立寫完期限,所以係非法典化嘅基本法。
中國特別行政區
編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容許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訂立香港同澳門叫做「基本法」嘅法律。基本法喺香港[2]同澳門[3]都被叫做「小憲法」,但實情有啲差別,地區憲法嘅修改權都係地方議會完全擁有,但港澳基本法都唔係咁,所以無論叫「小憲法」或「基本法」都名不符實。
爭議
編輯第23條
編輯當中內容很簡單描述禁止事項包括: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權、竊取國家機密」等。
第45條
編輯當中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最終權屬「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後所提及「最終」達到之「普選」引起巨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