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
(由律政司司長跳轉過嚟)

律政司司長英文Secretary of Justice,SJ)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負責香港政府嘅法律事務,好似提出所有刑事檢控,檢控香港所有罪案、草擬政府提出嘅所有法律草案、同埋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佢又係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

律政司司長係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嘅政府官員之一,喺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之後。

律政司司長喺香港英治時期叫做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係嗰陣政府嘅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港督負責,亦係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直至1995年)周埋行政局當然議員,係香港回歸之前唯一唔係華人做嘅公務員;管理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又叫律政司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咗之後,呢個位改叫律政司司長(Secretary of Justice) ,主管部門改叫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而根據《香港基本法》,佢唔係行政會議當然成員。

2002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律政司司長改做政治任命。

歷任首長

編輯
香港英治時期律政司
  •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號)
  • 阿當斯(William Henry Adams,約1860年—1875年)
  • 費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年—1879年)
  • 奧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年—1889年)
  •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 戴維斯(Rees Davies,1907年—1912年)
  • 白加尼(Bucknill,1912年—1914年)
  • 金普(Sir Joseph H. Kemp,1914年—1930年)
  • 阿拉伯斯特(C. G. Alabaster,1930年—1941年)
  • 斯特力蘭(G. E. Strickland,暫代,1946年)
  • 格里芬(John Bowes Griffin,1947年—1951年)
  • 賴德哈夫(Arthur Ridehalgh,1952年—1961年)
  • 許楠(Maurice Heenan,1962年—1966年)
  • 羅弼時(Denys Tudor Emil Roberts,1966年—1973年)
  • 何伯勵(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年—1979年)
  • 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年—1983年)
  • 唐明治(Michael David Thomas,1983年—1988年)
  • 馬富善(Jeremy Fell Mathews,1988年—1997年6月30號)
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1997年7月1號—2005年10月20號)
  • 黃仁龍(2005年10月20號—2012年6月30號)
  • 袁國強(2012年7月1號—2018年1月5號)
  • 鄭若驊(2018年1月6號—2022年6月30號)
  • 林定國(2022年7月1號—)
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副司長

福利同待遇

編輯

睇埋

編輯
  1. 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PDF)。2017-01-06。原著 (PDF)喺2020-12-28歸檔。喺2018-01-05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