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英文: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縮寫:EOC;簡稱平機會)係香港獨立嘅法定機構,喺1996年成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同《種族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有7%嘅職員係殘疾人士[1]。
簡介
編輯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同種族而產生嘅歧視。此外,委員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同基於殘疾同種族嘅騷擾同中傷行為,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同冇家庭崗位人士之間同唔同種族人士之間嘅平等機會。
平等機會法例
編輯任何人喺以下活動範圍之內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而被歧視,都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委員會會對投訴嘅行為作出調查,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如果未能夠達到和解,投訴人可以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亦可根據四條條例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性別歧視條例
編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喺以下活動範圍之內基於某人嘅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同設施嘅提供
- 處所嘅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嘅投票資格同埋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嘅活動
- 政府嘅活動
《性別歧視條例》亦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同設施嘅提供同處所嘅處置或管理範圍之內免受性騷擾。
殘疾歧視條例
編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任何人如果公開中傷殘疾人士,或喺以下活動基於某人嘅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同設施嘅提供
- 進出處所
- 處所嘅處置或管理
- 會社同體育嘅活動
- 政府嘅活動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編輯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基於某人嘅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嘅責任,「直系家庭成員」係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同嗰個人有關嘅任何人,受到保障嘅活動範圍同《性別歧視條例》度列出嘅相同。
種族歧視條例
編輯《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唔會因為種族而受到歧視、騷擾或中傷。種族係指個人嘅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根據《種族歧視條例》,任何人基於某人嘅種族而作出歧視、騷擾或中傷行為,即屬違法。《種族歧視條例》提供保障嘅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或服務嘅提供
- 處所嘅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嘅參選同投票資格
- 會社活動
歷任主席
編輯參考
編輯- ↑ 林煥光籲放下成見聘用殘疾人士 《星島日報》 2012年11月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