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英文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縮寫EOC;簡稱平機會)係香港獨立嘅法定機構,喺1996年成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同《種族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有7%嘅職員係殘疾人士[1]

簡介 編輯

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同種族而產生嘅歧視。此外,委員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同基於殘疾同種族嘅騷擾同中傷行為,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同冇家庭崗位人士之間同唔同種族人士之間嘅平等機會。

平等機會法例 編輯

任何人喺以下活動範圍之內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而被歧視,都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委員會會對投訴嘅行為作出調查,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如果未能夠達到和解,投訴人可以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亦可根據四條條例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性別歧視條例 編輯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喺以下活動範圍之內基於某人嘅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同設施嘅提供
  • 處所嘅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嘅投票資格同埋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嘅活動
  • 政府嘅活動

《性別歧視條例》亦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同設施嘅提供同處所嘅處置或管理範圍之內免受性騷擾

殘疾歧視條例 編輯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任何人如果公開中傷殘疾人士,或喺以下活動基於某人嘅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同設施嘅提供
  • 進出處所
  • 處所嘅處置或管理
  • 會社同體育嘅活動
  • 政府嘅活動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編輯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基於某人嘅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嘅責任,「直系家庭成員」係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同嗰個人有關嘅任何人,受到保障嘅活動範圍同《性別歧視條例》度列出嘅相同。

種族歧視條例 編輯

《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唔會因為種族而受到歧視、騷擾或中傷。種族係指個人嘅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根據《種族歧視條例》,任何人基於某人嘅種族而作出歧視、騷擾或中傷行為,即屬違法。《種族歧視條例》提供保障嘅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或服務嘅提供
  • 處所嘅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嘅參選同投票資格
  • 會社活動

歷任主席 編輯

參考 編輯

  1. 林煥光籲放下成見聘用殘疾人士 《星島日報》 2012年11月18號

出面網頁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