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
明光社係非牟利機構,1997年5月開張,主席係樓曾瑞,總幹事係蔡志森,積極以基督教角度參與同道德議題有關嘅公共事務。明光社同埋基督教黐得好埋,成員好多都係福音派教會同埋神學院嚟。有人認為佢係基要派嘅機構。
主要立場與評論
編輯明光社曾高調評論唔少社會事項,特別係佢地視為歪風嘅事。
傳媒操守
編輯明光社對報章嘅鹽花[未記出處或冇根據]、狗仔隊、有償新聞、偷拍照、侵犯私隱等業界行為都有強烈批評,認為有需要建立有部分言論免責權及調查權力嘅自律委員會,接受市民投訴[1]。
「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選舉
編輯對於商業電台節目「架勢堂」事件,明光社認為「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不單侮辱女性,亦侮辱男性[2]。
中大學生報、同志戀人同秋天的童話
編輯中文大學學生報情色版受到投訴,被指問卷內容涉及亂倫同埋人獸交,淫審處以首次[未記出處或冇根據]以文字不雅開刀。明光社總幹事認為學生內容膚淺,流於情慾,學生應該反省,但問題根結在於報章嘅淫賤文化,荼毒社會至以為習已為常。[3]。
黃世澤喺蘋果日報指舉報中大學生報「是與明光社有關的牧師」[4],明光社否認並指無事實根據[5]。
明光社亦同樣否認主動投訴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一集「同志.戀人」與及否認主動投訴秋天的童話對話粗鄙。喺明光社畀立法會的意見書上[6],佢地表示支持香港電台編輯自主,睇傳媒生態亦唔係針對同志戀人一個節目,但認為傳媒人應維持社會責任和專業態度,認為唔應該將偏幫同志團體合理化,亦唔應該將自己嘅信念「強加於其他人身上」;至於「秋天的童話」嘅粗口對白[7]上,明光社認為電影同電線尺度唔同,而且係合家觀時間,尺度應該唔同,又指「廣管局的勸喻並非過於保守,而是反映了不少家長的期望」。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
編輯2008年至2009年,政府重新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明光社主調係平衝「在新聞及言論自由與保護青少年免受不良資訊影響」。喺細節上,明光社主張訂定更仔細嘅定義,認將淫審處嘅行政同司法部分分開「值得考慮」,但指檢討中20-30人人數不足,佢認唔應該以此條規管互聯網,而係另立新例規管,最後佢認為條例刑罰並唔輕,但相發行量好大而又屢犯唔改而加重刑罰係「值得考慮」[8]。
賭波合法化
編輯明光社多年關注賭風與病態賭徒,並向立法會多次表達意見[9]。佢地曾經簽署由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發起嘅反對賭波合法化嘅請願信[10],佢地質疑政府以賭波合法化打擊外圍賭波係實質放棄不鼓勵賭博政策[11]與及根本無效。另外明光社亦反對馬會增設「走地盤」(即場賭波)[12],指政府畀馬會越做越大而唔係壓抑賭風,又指足獎會應該扮演監察角色,而唔只係諮詢角色。
占卜星相廣告
編輯2005年,明光社反對實施政府放寬容許占卜星相廣告嘅建議,話「擔心放寬有關限制後會鼓吹迷信風氣」[13],其後廣管局擱置嗰個放寬建議。
性傾向歧視條例
編輯明光社強烈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佢地製作小冊子並且畀各教會自由下載[14],小冊子指責性傾向歧視法律並不寬容,以「仇視罪行」罪名壓制和平嘅意見表達,壓制選擇租客嘅自由,與及壓制宗教自由等。小冊子亦舉出香港榆林書店事件與及當時平機會主席胡紅玉嘅批評,指責性傾向歧視條例係香港一樣會變成「人人頭上又多了一把刀,社會人士就更不敢對同性戀的行為和風氣作出批評」,主張噉樣就唔係真正嘅多元社會。
男性肛交同意年齡
編輯2005年,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就824肛交案確定,刑法中男同性戀性行為同意年齡與異性戀性行為唔同,有歧視性質而又唔合理。因為涉及抵觸人權公約與基本法,有關條例被判定於18歲(即係異性戀同意年齡)以上人士失效。針對高等法院判詞指肛交係男同性戀者唯一性交方式,明光社串聯醫護界指男性性接觸或其他肛交對公共衛生產生危險,愛滋病比率比異性戀性接觸高達29倍[15],要求政府提出上訴。其後明光社歡迎政府上訴,又收集過兩萬個簽名,指認為判決影響社會,政府應該正視同回應,而涉及社會價值嘅法例,應該由立法機關去修改,而唔應該單由法院去決定[16]。
此案政府喺終審法院敗訴,為終局判決[17]。明光社寫文題為「禁止同性在公眾地方肛交=性傾向歧視?」[18],不過事實上政府其實是可以利用普通法禁止公開性行為嘅罪行起訴同類案件,而係唔可以用特意針對同性戀者嘅法律。另外,此案政府喺上訴至終審法院時答允唔會修改控罪發還裁判署重審,但如果無呢個答允下同埋唔影響司法公正下,終審法院認為政府係有權噉做,換句話講,終審法院從來無因為反對性傾向歧視而允許「在公眾地方肛交」。
家庭暴力條例修訂
編輯明光社與其他壓力團體簽署「名正言順.共創雙贏」[19],認為家庭暴力條例應該名正言順才能保護適合嘅人士,而佢地認為「家庭是.....這些親屬關係的基礎是一夫一妻婚姻和因婚姻關係而來的生育或收養」,因此,佢地並非反對為面對同性同居人士提供民事補救方法,但唔可以以現有「家庭暴力條例」嘅名義去提供補救。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指摘政府,一直表示唔會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但喺上個立法年度最後一次法案會議中轉軚,中間無做任何諮詢,對關注呢個條例嘅人士唔公平[20]。佢亦同時批評同志團體嘅堅持只係暗渡陳倉,「並藉機抹黑反對同性婚姻而不反對以適當法例保障任何人士不受暴力對待的團體」。
其他評論
編輯明光社網頁亦訂登其他由佢地成員作出嘅評論,包括物質主義[21]與及環境保護[22]等。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亦不時網誌發表個人評論,但因為佢喺明光社總幹事,所以佢同明光社嘅瓜轕對外好難分得清。2007年10月,佢對香港連鎖傢具零售商「住好啲」販賣印有「拾肆K」嘅Tee 恤有所批評,指同「美化黑社會並無分別」[23][24]。成報亦同日喺社評評擊,反問『不是變相讓黑社會「合法化」了嗎?』[25]。噉啱,警方第二日就拉人封鋪,之後報紙有寫社評支持警方[26]。
非議同批評
編輯有啲非議、批評、抗議甚至遊行都係直指明光社。好多人都認為明光社啲言論太過矯枉過正。
誤導、誇大、道聽途說
編輯人權教育課程
編輯被指迫走黃國堯牧師
編輯反對宗教霸權遊行
編輯《論盡明光社》
編輯《論盡明光社》由張國棟編寫,以局內人身份講解明光社陣營鮮為人知嘅一面。
明光社陣營
編輯後後現代、文化戰爭
編輯睇埋
編輯- 突破機構 - 同類機構
拎
編輯攷
編輯- ↑ (明光社)對成立自律委員會的初步回應 2009-03-08睇[失咗效嘅鏈]
- ↑ 〈陸君樂(明光社項目主任)「《架勢堂》非禮事件」的倒影,2009-03-08睇〉。原著喺2009-02-28歸檔。喺2009-03-08搵到。
- ↑ 在色情文化薰陶下成長的「中大學生報」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7年9月29號,.(視像)在2007年05月09日,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於明光社網站發表嘅每週評論
- ↑ 黃世澤:「我們要為自己掘墓嗎?」,轉載到香港獨立媒體,2009-03-08睇
- ↑ 〈明光社:「欲加之罪,何患無辭」,2009-03-08睇〉。原著喺2009-02-17歸檔。喺2009-03-08搵到。
- ↑ 立法會 CB(1) 1098/06-07(01)號文件
- ↑ 指「你老母」、「仆街」、「隊冧佢」同「躝癱」四句粗口
- ↑ 「明光社呼籲請積極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9年2月5號,.,2009-03-08睇
- ↑ 立法會 CB(2) 033/00-01(05)號文件
- ↑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給特首辦請願信,題目:11月26日上午向特首及行會議員請願事,2009-03-08 睇[失咗效嘅鏈]
- ↑ 〈陳永浩(明光社項目主任)寫文「賭波合法,我們還可做甚麼?」,2009-03-08 睇〉。原著喺2005-11-09歸檔。喺2009-03-08搵到。
- ↑ 〈團體憂慮「走地盤」增賭風 [[文匯報]]2005-08-06 刊,2009-03-08 睇〉。原著喺2020-03-27歸檔。喺2009-03-08搵到。
- ↑ 明光社呼籲反對容許電視及電台播放占卜星相廣告[失咗效嘅鏈],2009-03-08睇
- ↑ 〈小冊子:「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原著喺2009年2月19號歸檔。喺2009年3月8號搵到。
- ↑ 〈醫護人員聯署聲明〉。原著喺2007年7月11號歸檔。喺2009年3月8號搵到。
- ↑ 明光社「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最新消息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7年8月8號,.,2009-03-08 睇
- ↑ 案件編號 FACC12/2006,2009-03-08睇
- ↑ 陳碧珊(明光社項目主任)「禁止同性在公眾地方肛交=性傾向歧視?」[失咗效嘅鏈],2009-03-08睇
- ↑ 「名正言順.共創雙贏」聯署[失咗效嘅鏈],2009-03-08睇
- ↑ 明報「蔡志森﹕名正言順話家暴」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8年12月27號,.,2008-12-23刊,2009-03-08睇
- ↑ 鄒賢程(明光社項目主任) 簽卡買大象? 2008-04-09 刊,2009-03-08 睇[失咗效嘅鏈]
- ↑ 陳穎翎(明光社項目主任) 九寨溝已經不下雪 2007-06-15 刊,2009-03-08 睇[失咗效嘅鏈]。
- ↑ 成報 2007-10-31,題目:拾肆K起風波,google cache 2009-03-08睇
- ↑ 〈蘋果日報,隔牆有耳:潮Tee明玩拾肆K,2007-10-31刊,2009-03-08睇〉。原著喺2009-03-07歸檔。喺2009-03-08搵到。
- ↑ 成報 2007-10-31 社評:「弘揚本土文化 豈容藉黑社會出噱頭」
- ↑ 明報 2007-11-02 社評:「利用黑社會招徠 踩界創意要不得」,內文「警方這次(拉人封鋪)做法,應予肯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