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宣言
獨立宣言係一個地區宣告獨立、成為主權國家嘅主張,通常係宣告脫離其他國家嘅部分或全體領土,或者係自一個更大國家分離。
一啲地區發表獨立宣言後,未能成功保持獨立,例如喺原宗主國未同意嘅情況下宣告獨立,呢啲宣言又稱為「單方面獨立宣言」。根據國際法庭有關2008年科索沃獨立宣言嘅諮詢意見,宣告獨立唔違反國際法[1]。
冇宣告嘅獨立
編輯好多情況下,一個國家唔使宣告,但經由雙方同意下獨立。例如大英帝國好多殖民地得到獨立,就係同英國政府磋商、英國國會通過後嘅成果。與此同時,好多地區「事實上」獨立,但冇正式宣告獨立,呢啲地區經常自稱為「自治區」。
睇埋
編輯註
編輯- ↑ 國際法庭 認可科索沃獨立[失咗效嘅鏈]
- ↑ The Lord Glenelg (25 May 1836), "EXTRACT of a DESPATCH from Lord GLENELG to Major-General Sir RICHARD BOURKE, New South Wales", 寫喺London, Documents >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Christchurch: Waitangi Associates, 喺2010-05-22搵到
- ↑ 為成為蘇聯嘅繼承國,官方從未宣告獨立
- ↑ 新加坡被馬來西亞國會驅逐出聯邦,兩國政府宣言都認可呢個宣言。睇1965年新加坡獨立協議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17年6月28號,.(1985年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