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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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蒙面規例》(英文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香港法例第241K章),俗稱「禁蒙面法」,係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林鄭月娥政府曾經用行政命令訂立嘅一條香港法例。立呢條規例嘅目的係要阻止示威者蒙面去隱藏身份。

反修例運動嘅示威活動入面,好多示威者都蒙住塊面

條規例喺10月4號公佈,5號開始生效。11月18號,高等法院宣判條規例違憲,12月10號正式失效。隨後律政司上訴,喺2020年4月9號獲判部分上訴得直。

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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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入面,好多示威者戴頭盔口罩豬嘴等裝束隱藏身份做犯法嘢(包括非法集結同刑事毀壞),警方難以追查身份,建制派向政府提議用法例去禁止蒙面。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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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號朝早,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召開特別會議,外界估計係傾禁蒙面法,當日下晝三點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正式宣佈有關法例,擺落香港法例第241K章,並會喺10月5號午夜午夜開始生效。呢條規例係特區政府第一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安排嚟用行政命令立規例。

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向高等法院對有關法例提出司法覆核同申請臨時禁制令暫緩執行,但最後被拒批禁制令,法例如期生效。

2019年11月18號,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宣判《禁止蒙面規例》違憲,同日香港警方亦宣布暫停禁蒙面法執法。2019年12月10號,《禁止蒙面規例》正式失效。

隨後律政司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喺2020年4月9號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訴得直,指以《緊急法》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冇違憲,但只喺「非法集結」同埋「未經批准集結」嘅情況下生效。[1]

豁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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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情況都可以獲豁免:

  • 從事專業或者受僱嘅工作,因人身安全而蒙面
  • 因宗教理由而蒙面
  • 因已經存在嘅醫學或者健康理由而蒙面

正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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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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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認為禁止蒙面之後,可以減少激進示威手段,有效平息暴亂。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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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主派認為訂立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訂立禁蒙面法繞過咗立法會同公眾,屬違法違憲。反對者又批評警員照舊可以蒙面同埋遮住警員編號。亦因為咁,反修例運動就由一場逆權運動,進一步升呢做抗暴之戰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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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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