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英文customary law),喺法律度係指喺特定社會環境之下,可以被客觀辨認出來嘅、已經建立咗嘅行為模式。一般來講,習慣法存在嘅環境有以下特徵:

  • 可以觀察到一定嘅法律實踐
  • 相關當事人認為佢具有法律效力

具體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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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香港,習慣法係源自1843年嘅「大清律例」同傳統習俗,經修訂後實行。

根據1910年通過嘅「新界條例」,除咗部份同香港成文法例有衝突嘅條文之外,喺新界鄉村度可以按清朝律法同習俗去辦事,例如承繼財產、丁權等。條例亦訂明,有關土地嘅傳受,祗有男性先可以承繼,而女性就要得到遺囑土地承辦書嘅授權至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