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紋章
香港紋章,俗又叫香港盾徽,係香港嘅紋章,係英國紋章院所發,改自香港官員設計。一九五九年一月廿一號頒佈使用,代表香港。佢使用之手法,由香港法例第三百一十五章所保護。此章一九九七年七月一號停用。
香港旗自此亦改附香港紋章,旗亦與紋章同時停用。
史
編輯香港好早就有徽章,係英國皇室紋章下付一圖,講香港唐人與英人交易,俗名亞羣帶路圖。香港人,尤其係英商,一直唔滿意幅圖,認爲要整過,曾經有好幾個圖樣,寄去倫敦。但返來竟然同交易圖相近,而且質素奇差。所以香港並無使用。後尾改善繪功,香港最後都接納,但未爲時人滿意。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日軍侵港,香港英人官員,統統拉去赤柱集中營。其間有一人,就構想香港紋章,由另一人繪出。此二人亦構想香港重光後郵票式樣。
一九四五年香港重光。個設計畀港督楊慕琦,港督認爲無必要,就丟低。去到上世紀,五十年代,舊事重提,今次交到去英國,由英國紋章院修改。
一九五九年一月廿一號,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頒布香港紋章。三月後,王夫菲臘親王,卽愛丁堡公爵,來港主持伊利沙伯醫院開幕禮,禮中親身交到香港手上。香港亦立法,防止人未有授權亂用,七月廿七號有法例代表香港。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號,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紋章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