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指定都市粵拼zing3 ling6 zi2 ding6 dou1 si5日文政令指定都市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羅馬字:Seirei Shitei Toshi)係據日本《地方自治法》第12章第1節第252條19款第1項嘅規定所設立嘅。雖然喺《地方自治法》寫做指定都市,不過因為佢係一種特殊政區,所以一般嗌做「政令指定都市」。此外可以省略做政令市指定市

政令指定都市(2013年)

喺行政上,呢啲指定市其實係屬於上一級嘅都道府縣,只不過佢哋嘅自治權會好大,大到有好多方面尤其市政、民政呢啲上一級行政區係干涉唔到佢,因為啲權都下放咗畀佢,同時呢啲市係有下面嘅轄區(市轄區),反而一般嘅日本城市係無劃區。呢啲市轄區都會設事務所,個所長都係由市長委任。

指定市同中國副省級市一樣同政府之間隔咗一層政區層級;而臺灣直轄市有地方自治權力,但係直接畀政府管。

指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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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指定都市唔係話設就設嘅,最起碼要對得住個城市規模、重有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喺《地方自治法》入面規定人口要50萬以上,但實際個要求係100萬打上,或者退一步,閒閒哋70萬以上,點都要話可能將來超過100萬噉先得。不過有咗條件,亦唔係話升就升,有個審批覆核嘅。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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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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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年(明治11年)7月22號,制定咗郡區町村編制法(明治11年太政官布告第17號)。東京大阪京都三個城市(三市)做咗法令指定都市。

三市特例(1889~1898,明治22~31)

1889年(明治22年)4月1號,市制(明治21年法律第1號)開始實行。

1898年(明治31年)10月1號,三市特例制廢除(明治31年法律第19號)。

1908年(明治41年)4月1號,名古屋市區制實施(4區),成為大都市制度嘅例子。

1911年(明治44年),修訂市制度法律,三市擁有法人資格。

六大都市行政監督特例(1922~1956,大正11~昭和31)

1922年(大正11年),制定六大都市行政監督法。除咗原本嘅三市,加入神戶市名古屋市橫濱市成為六大都市

1927年(昭和2年)10月1號,橫濱市區制實施(5區)。

1931年(昭和6年)9月1號,神戶市區制實施(8區)。

1943年(昭和18年)7月1號,東京都制實施(昭和18年法律第89號),東京市成為東京都。六大都市變做五大都市(京都市、大阪市、横濱市、神戸市、名古屋市)。六大都市行政監督特例改為五大都市行政監督特例。

二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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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市(1947~1956,昭和22~31)

1947年(昭和22年),公布地方自治法(昭和22年法律第67號),計劃將五大都市改為獨立於府縣之外嘅特別市

1956年(昭和31年),修改地方自治法,刪除有關特別市嘅規定,創立指定都市嘅系統。

指定都市

1956年(昭和31年)9月1號,修訂後嘅地方自治法實施,五大都市成為政令指定都市。五大都市行政監督特例同日廢除。

1963年(昭和38年)4月1號,北九州市成為五大都市外嘅第一個指定都市,做咗先例。之後嘅大城市要升格都以佢為基準(100萬人口)參照,升格日都習慣用番4月1號。

1972年至1992年間,札幌市川崎市福岡市廣島市仙台市千葉市先後成為指定都市。

2001年(平成13年)8月30號,確定市町村合併支援計劃,促進各市嘅合併。升格嘅人口要求降至70萬。

2003年,埼玉市成為指定都市(100萬人口基準)。

2005年至2007年間,靜岡市堺市新潟市濱松市先後成為指定都市(70萬人口基準)。

2005年(平成17年)8月31號,確定新市町村合併支援計劃。繼續延長升格嘅彈性人口要求。

2009年至2012年間,岡山市相模原市熊本市先後成為指定都市(新市町村合併支援計劃)。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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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252條第19款第一項:

第252条の19 政令で指定する人口50万以上の市(以下「指定都市」という。)は、次に掲げる事務のうち都道府県が法律又はこれに基づく政令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処理することとされているものの全部又は一部で政令で定めるものを、政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処理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譯:第252條第19款 喺政令中指定嘅人口50萬以上嘅市(以下稱做「指定都市」),基於政令嘅規定,處理以下講嘅全部或部分定咗喺政令中嘅都道縣府法律上嘅事務時,要基於政令所定嚟處理。

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係有分別嘅。成為政令指定都市之後,一般城市嘅權限會增加,有一種講法係,都道府縣所擁有嘅80%權力會下放畀政令指定都市,而中核市只能喺都道府縣得到相對政令指定都市70%嘅權力,特例市就有30%[1]。政令指定都市係3種大都會制度中接收權力最多嘅,財政上基本能得到同都道府縣一樣嘅權利,因此佢嘅地方交付稅(地稅)同關係道路配備方面嘅收入都會增加。以下係都道府縣下放嘅權力:

  1. 有關兒童福利嘅事務
  2. 有關民生委員嘅事務
  3. 有關殘疾人福利嘅事務
  4. 有關社會保障嘅事務
    1. 有關處理遊客病、死嘅事務
    2. 有關社會福利業務嘅事務
    3. 有關智障患者福利嘅事務
    1. 有關母子家庭同寡婦福利嘅事務
    2. 有關老人福利嘅事務
  5. 有關婦幼保健嘅事務
  6. 有關食品衛生嘅事務
  7. 有關墓地、喪葬業監管嘅事務
    1. 有關娛樂場所、旅館同公共浴場嘅營業規則嘅事務
    2. 有關精神保健同精神病人福利嘅事務
  8. 有關結核病預防嘅事務
  9. 有關城市規劃嘅事務
  10. 有關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嘅事務
  11. 有關戶外廣告監管嘅事務

同都道府縣同等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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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指定都市擁有一啲同都道府縣同等嘅權限,可以自己落決策而唔使經過都道府縣。

  • 可以直接同國家接觸而唔使通過縣。
  • 同都道府縣一樣經統一地方選舉選出市長同埋自己都市議會議員
  • 當提起或者寫地址嗰陣,唔使落縣名,例如:愛知縣名古屋市中區榮→名古屋市中區榮,除咗某啲慣例用法同埋由1970年(昭和45年)舊自治省嘅通告,如果指定都市同都道府縣廳所在地撞名嘅話,就要落番縣名,例如:栃木縣栃木市、山梨縣山梨市。
  • 喺一啲特別體育賽事,可以自己組隊參加。
  • 公共機構嘅域名可以用「city.市名.jp」,唔使用一般嘅「city.市名.縣名.jp」。
  • 同都道府縣一樣嘅大學畢業生招聘考試。
  • 發行地方債券。
  • 成立醫科大學。
  • 發行獎券(彩票)。

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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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示唔係道府縣廳所在地。
  • 行政區裏面粗體字表示市政府所在地。
JIS編號 都市 都道府縣 位置 成立日 面積(km2 人口(萬) 區数 行政區
011002  札幌市 北海道 43°3′N 141°21′E 1972年4月1號 1,121.12 190.6 10
041009   仙台市 宮城縣 38°16′N 140°52′E 1989年4月1號 788.09 102.8 05
111007   埼玉市 埼玉縣 35°51′N 139°38′E 2003年4月1號 217.49 118.4 10
121002   千葉市 千葉縣 35°36′N 140°6′E 1992年4月1號 272.08 92.6 06
141003   橫濱市 神奈川縣 35°26′N 139°38′E 1956年9月1號 437.38 368.1 18
141305   川崎市 神奈川縣 35°31′N 139°42′E 1972年4月1號 147.7 138.5 07
141500   相模原市 神奈川縣 35°34′N 139°22′E 2010年4月1號 328.84 70.5 03
151009   新潟市 新潟縣 37°54′N 139°2′E 2007年4月1號 726.09 80.5 08
221007   靜岡市 靜岡縣 34°58′N 138°22′E 2005年4月1號 1,388.74 71.2 03
221309   濱松市 靜岡縣 34°42′N 137°43′E 2007年4月1號 1,511.17 82 07
231002   名古屋市 愛知縣 35°10′N 136°54′E 1956年9月1號 326.45 226 16
261009   京都市 京都府 35°0′N 135°46′E 1956年9月1號 827.9 147 11
271004   大阪市 大阪府 34°41′N 135°30′E 1956年9月1號 221.96 264.2 24
271403   堺市 大阪府 34°34′N 135°28′E 2006年4月1號 149.99 83.3 07
281000   神戶市 兵庫縣 34°41′N 135°11′E 1956年9月1號 552.72 153 09
331007   岡山市 岡山縣 34°39′N 133°55′E 2009年4月1號 789.91 70.4 04
341002   廣島市 廣島縣 34°23′N 132°27′E 1980年4月1號 905.25 117.7 08
401005   北九州市 福岡縣 33°53′N 130°52′E 1963年4月1號 486.81 98.1 07
401307   福岡市 福岡縣 33°35′N 130°24′E 1972年4月1號 340.6 144.6 07
431001   熊本市 熊本縣 32°48′N 130°42′E 2012年4月1號 389.53 72.7 05
  1. 根據日本外務省喺「第28次地方制度調査會」暨「第23回専門小委員會」上嘅說明。